大洋网 律师指有违《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业内人士称同价有其自身原因 为期40天的春运刚刚结束,春运期间,因火车票太紧张,不少列车均会选择售卖站票的方式,疏导客流。近日,不少网友在论坛、微博上就火车票“站票座票一个价”展开讨论,大多数人认为,火车票卧铺票和硬座票价格不同,相差较大,且卧铺的上、中、下铺价格都不同,但站票却跟硬座票一个价,这不公平。 网友:凭啥座卧不同价座站一个价? 1月20日,上海一名叫“pavel72830”的微博网友在新浪微博放出了一个《站票座票一个价 终于有人不干了》的视频,视频中显示,在2011年夏天运行的一趟T124次列车里,几个持站票的乘客占了有座票乘客的硬座位,遭到全车厢围观,铁警没办法,列车员没办法,围观的观众继续围观,最后还是列车长出来协调,才最终解决。视频中,持站票的旅客表示自己购买的火车票跟硬座票一个价,质疑为何不能坐,列车工作人员则表示必须持票入座,即使票价一样,持有座票的乘客才能优先入座,如果座位全部坐满,持站票的乘客不能占座。 铁路客服:站票属于硬座票的一种 铁道部的客服电话12306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在我国,无论是高铁还是普速火车,站票跟座票都是一个价,该人员表示,之所以座票站票一个价,是因为全国铁路统一的定价系统中,站票就属于硬座票的一种,所以跟硬座同价,且铁路的火车客运票价,都是按照运输距离来统一计价,“就像公交地铁一样,按距离来买票,买了票,谁先看到有座就先坐。”“那相同的距离,为何硬座和卧铺不同价,卧铺的上、中、下铺价格也不同呢?而且火车持站票的旅客还不能先到先得占个座,这跟公交地铁并不一样吧?”记者不禁质疑。对此,该名工作人员表示很难回答,只强调这是按照铁路部门的相关定价规定的系统票价表执行的,全国都按此操作,一直以来都是,并不存在违规。 政策:未对站票进行具体规定 记者查询铁道部1997年12月1日的铁运[1997]102号文件——《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看到,《规则》第九条规定:“旅客票价里程,按旅客乘车的实际径路计算。”在第十三条中明确:“旅客票价包括两部分:客票票价,分为硬座和软座客票票价;附加票票价:分为加快、卧铺、空调票票价。”上述规定并未对站票进行具体规定,也没写明站票属于硬座的一种。 在火车票计价方式方面,《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旅客票价是以每人每千米的票价率为基础,按照旅客旅行的距离和不同的列车设备条件,采取递远递减的办法确定。”记者综观全文,都未发现任何有关站票的规定存在。 律师:有违《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省消委特约律师、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认为,铁路部门执行的“站票座票一个价”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且有“霸王条款”之嫌。“从《消保法》的公平原则来讲,消费者得到什么服务就付什么报酬,乘客坐火车,站票跟硬座、卧铺票相比,接受的服务不同,硬座跟卧铺有档次之别,按此推理,站票跟硬座也应分开档次售票,从这一点来讲,铁路部门还有改进的空间。” 另外,朱永平表示,从《合同法》上来看,《合同法》要求买卖双方要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他告诉记者,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合同双方要平等自愿地履行合同。从合同关系上讲,铁路部门一开始就单方制定了把站票跟硬座票同价售卖的票价规定,这一规定未跟消费者协商决定,很多旅客是在无奈情况下选择了接受,因为票源那么紧张,只能买站票回家,而不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选择站坐同价。“这相当于合同的一方占有强势地位,在票源紧张的情况下,要求另一方强行接受合同条款,这属于‘霸王条款’。” 业内人士:买低价站票但去坐座位就很难监管 对此,一名铁路内部从事客运工作多年的人士表示,售卖站票只是春运和节假日票源紧张才采取的一种应急措施。目前,火车站票座票一个价,并不是持站票就一路上站下去,有空位都可随机坐,并且还涉及到经济上的监管成本问题。“一般说来,座票质量比站票高,享受服务好,从直觉上感觉,应该座票价格比站票高,但从火车客流来看,除了春节与平时节假日,一般情况下,火车往往是坐不满的,会留下或多或少空余的座位。如果座票价格高于站票,乘客可能就去买价格更低的站票,然后上车后偷偷坐到座位上去。也就是说,在座位未满的条件下,人们可以买站票而享受座票服务,这样的话,没有人愿意买更贵的座票了,车辆服务提供者的收入会减少。” 该人士向记者举了电影院的例子,“像看电影,无论什么位置都是一样票价,如果不按票就座,占了别人的座位,其他人发现就会对占座的人进行监管,要求换位。但是,如果按位置不同来差别定价,那在坐不满的情况下,有人就会花50元的低价票进去占坐80元的好座位,异票异价比异票同价的监管成本更高,火车站票和座票定价的道理也是一样。”该人士认为,平日火车坐不满,想要监管每个买了站票坐到座位上去的乘客,难度很大,工作人员的时间精力有限,很难有效监管。“站票座票一样价,不仅节省监管费用,对先买票的旅客也是一种激励,“而早早买了座票的人,也该享受质量更高的座票服务。” 相关案例 消费者状告铁路局败诉 2006年1月20日,江西旅客丁昌祥在西客站购买了一张由北京西开往郑州的T79次火车票。该车票为无座站票,但价格与标有座位号的车票相同,丁昌祥认为,站票理应比座票价低。他诉至法院,要求北京铁路局将车票价格由108元变更为103元,并参照火车卧铺上中下铺的票价差,返还多收取的5元票款,却被法院驳回败诉。 丁昌祥认为,站票理应比座票价低,但被告北京铁路局代理人却表示,被告依据政府定价收取票款没有过错,且丁昌祥购买无座车票并支付相应的票款等于默认了条款。该代理人还认为,火车票没有座位号,并不意味旅客在列车上有空余座位而不得使用,如果规定了站票和座票的价格差别,对在车站没有买到座票,而是持站票上车的旅客,凭着低价车票到了车上,或经过一段区间又找到座位,那必须补交票款差额,否则对购买座票的旅客也不公平。最终,法院驳回丁昌祥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