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活熊取胆”:法律岂能再冷漠 CFP供图 近日,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试图通过上市融资扩大生产规模的消息传出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民众的热切关注,“活熊取胆”、“熊很舒服”等一夜之间成为网络热词。 如何看待“活熊取胆”?我国现有法律对“活熊取胆”是何态度?是否应立法善待动物?为此,《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专门采访了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教师、环境法博士杨朝霞。 有利有弊 辨证看待“活熊取胆” 归真堂上市除遭到了广大网友的口诛笔伐之外,赵忠祥、崔永元等名人或联名上书反对其上市,或集体倡议取缔“活熊取胆”行业,更有慈善人士筹集1.2亿元资金试图收购其股权以阻止其上市。归真堂果真如过街老鼠般可恶吗? “对于归真堂事件,我们首先必须肯定一点,‘活熊取胆’并非一无是处,用不着非得一棒子打死。”杨朝霞认为,熊胆作为中药记载,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现代医学也证明,熊胆汁里的熊去氧胆酸有药用价值。可见,“活熊取胆”在这一层面上看,有着利益追求上的正当性。 杨朝霞指出,“活熊取胆”是对原始杀熊取胆方式的替代,其通过驯养繁殖,可以减少对野生黑熊的大量杀戮,有利于野生黑熊种群的生存发展。本质上不仅与环境保护不相冲突,反而可能具有环保和人道上的双重进步意义。事实上,野生动物保护法也鼓励对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 “但是‘活熊取胆’确实有着不容置疑的道德恶性。这是因为,‘活熊取胆’,尤其是穿铁背心、插管取汁的原始方式过于残忍,严重侵犯动物福利,伤害广大公众的情感,有损公共伦理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杨朝霞说。 杨朝霞认为,熊胆入药只是我国劳动人民在医学科技水平不发达状况下应对疾病的一种经验总结,并非不可替代。现代的科技和医疗水平已十分发达,熊胆汁中的有用成分,完全可以人工合成。事实上,国际上用的熊去氧胆酸药物大都是合成的,我国现在也完全拥有这样的科技研发和生产能力,只是需要成本和时间。 “然而,具体到归真堂等依靠‘活熊取胆’生存的企业来说,实现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型和产品的替代升级,需要巨大的成本和代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这些企业为了所谓公众的感情而自己承受损失,既不公平也不现实,还可能影响稳定。”杨朝霞补充说。 善待动物 现有法律资源不足 “动物是有生命的,也能感受疼痛和痛苦,并广泛牵动着人们的情感和利益。对于动物,尤其是对于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二级保护动物的熊来说,我们应当维护它们最起码的福利。”杨朝霞说。 动物福利保护最基本的原则是禁止虐待动物原则,其核心要求是善待动物,不得以残酷行为对待动物,不得给予动物不必要的痛苦。然而,我国是否有这样的立法呢? “不无遗憾的是,当前,我国既无专门的动物福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现行国家立法也无直接规定动物福利保护的条款。”杨朝霞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能取缔归真堂“活熊取胆”、阻止其上市的法律资源严重不足。 杨朝霞指出,目前我们所能运用的,主要也只有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原则、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股票上市的规定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了。 杨朝霞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众可以倡议社会成员抵制“活熊取胆”,并有权选择不购买和使用熊胆系列产品。 “而归真堂也应顺应时势,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研发和生产高科技产品,摆脱对‘活取熊胆’的依赖,成功实现企业的现代和文明转型,做一个有良心、有抱负、有担当的企业。”杨朝霞说。 尽快立法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 对于“活取熊胆”,法律是该冷漠地走开,还是该勇敢地去面对? 杨朝霞指出,从世界范围看,英国在1849年就通过了《防止虐待动物法》,美国在1866年通过了《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法》,香港在1930年通过了《防止虐待动物法案》,日本在1973年通过了《动物保护管理法》,菲律宾和我国台湾地区在1998年通过了《动物保护法》,等等。据统计,迄今为止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动物福利保护法。 “就国家而言,对于‘活取熊胆’等虐待动物的行为,绝对不能再冷漠,应当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加强对动物的保护。”杨朝霞认为,必须加快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增加保护野生动物福利的条款。 杨朝霞建议将相关条文修改为:“国家禁止虐待受保护的野生和经驯养繁殖的动物。国家应当通过鼓励科技创新、产品替代和给予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活熊取胆’等产业。具体淘汰名录和计划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商经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拟定,报国务院审批公布。” “取缔‘活熊取胆’是必然趋势,但饭要一口一口地吃,路要一步一步地走,需要平衡各种利益,需要展开深入的理论研究和调查论证,急不得,躁不得。待条件成熟时,再出台全面保护动物福利的反虐待动物法或动物福利保护法。”杨朝霞最后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