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 国家税务总局公开解答节假日加班工资须缴个税 齐鲁网2月21日讯近日,国家税务局规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发放的补贴和津贴,应该纳入工资依法缴纳个税。而对于拆迁补偿的契税则按超过部分征收,其他情况不会收,婚后财产的加名程序也不必要缴纳税收。 加班费可谓辛苦钱,但是根据法律,这部分收入依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同样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据了解,除了加班费外,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还包括节日奖、考勤奖、物价补贴、误餐补贴、上下班交通费等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 记者了解到,目前交补、房补等多项补贴早开始缴税,而饭补发放则形式多样,很少纳入工资总额。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将饭补直接打入饭卡中,这种方式是比较普遍的,很多企业配有食堂,企业直接将饭补打入饭卡中;二是直接提供伙食,也就是统一配餐,属于一种间接的饭补;三是直接给员工发放餐券等,不计入工资中。 当然,也有不少企业开始对饭补缴税,“我们每月饭补是100多元,拿到的都是税后的。”在一保险公司做内勤的宛先生向记者说。 【律师说法】个人所得税的结构调整有赖于国家政策调整 记者就加班费缴纳个税及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的事宜采访了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周哲律师。 周哲律师认为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加班费确实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说。对于合法合理的加班制度《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已经给出了详细的规定。当然实践中,绝大多数公司与员工处于非平等地位,“要加班费还是要工作”的现状还是令老百姓有苦难言,周律师呼吁工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此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周律师同样提到,中国工薪族缴税占个税总收入的50%以上的现状相比一些个税征收体制成熟的发达国家确实显得非常不合理。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结构调整,周律师给出了以下观点: 2011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把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至3500元。在中国的一线城市,人民的平均工资在4000至5000左右,二线城市在3000至4000左右。因此绝对多数工薪阶层依然承担着纳税的义务。周律师认为如果要降低工薪阶层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应当进一步上调,事实上,从历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可以看出,上调个税起征点是一种趋势,但是这种趋势必定是缓慢的。 其次,周哲律师说到,在中国一些较为富裕的人,往往会通过投资的形式设立公司或者成为某个或多个公司的股东,通过公司盈利所产生的分红获得收益。按照《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股东通过分红等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应当是非常可观的数目,但是从数据来看这一层次的个税缴纳数额并远没达到所推测的比重。 对这一现象,周律师认为在中国很多中小企业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非常严重,逃税避税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工商监管力度也无法跟进。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并降低了其处罚力度,可能也考虑到法不罚众是一种妥协。 周律师还说到,在中国由于没有强制分红的规定,很多企业为了加快自身的发展,往往多年不进行分红,因此也导致了因分红所缴纳的个税比例远没有达到预期比重。对于这一点,证监会也率先从上市公司入手不断开始颁布新规定,2001年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将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之一。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又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须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2008年10月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要求进行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最近三年净利润的30%。此后,监管层又多次提及,将进一步完善分红制度,逐步引导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或年报中明确分红政策,进一步严格上市公司分红作为再融资的前提。 对证监会的做法,周律师还是给出了积极评价,他认为在实践中要求所有的公司都强制分红的做法是不符合公司发展的客观情况的,因为分红权体现的是公司自治的基本原则,如果妄加干涉必然涉及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任意干涉这一敏感问题。但是对于公众公司,如上市公司已然涉及到了所有股民的利益,率先对该类公司的分红进行规范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