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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第三人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9
摘要:人民法院报 行诉第三人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 姜 伟 王建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报


行诉第三人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 姜 伟 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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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应当注意的是:其一,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其他诉讼的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其二,管辖权异议须当事人正式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一般应是书面的,而且必须向受理该案件的法院提出。向其他法院提出的,不属于这里所指的异议;其三,异议的内容是对受理法院管辖权有不同意见,认为应由其他法院管辖,或者虽对管辖权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依法转移管辖权;其四,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享有与原告和被告相似的法律地位及基本诉讼权益,包括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查阅诉讼材料、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进行辩论、陈述和请求法院执行判决等等,并应当履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等义务。但与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相比,第三人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不同种类第三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也是不同的。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第三人是否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资格,实践中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参照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无权在本诉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也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首先,第三人是在本诉已经开始但尚未审结的过程中,依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而参与进来的,此时本诉已经开始,管辖权已经确定,故第三人无权再提出管辖异议。其次,行政诉讼法中虽没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划分,但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通过支持原告或被告一方主张,或提出独立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与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有共同之处。故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对行政诉讼法中第三人管辖异议问题同样适用,即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行政诉讼管辖异议制度意义和作用来看,一般应赋予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首先,从行政诉讼管辖异议制度意义和作用分析,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管辖权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在于充分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权。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剥夺第三人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异议权利实质上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其次,由于现行管辖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即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的区域重合,地方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司法权地方化的现象较为普遍,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这里的“当事人”应理解为包括第三人在内的所有案件当事人。另外,对该条中的“应诉通知”不能仅从字面意思理解,应诉通知与参加诉讼通知的作用都是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笔者认为,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应根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区别对待,根据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结合行政诉讼实际特点,可以将第三人分为权利关系第三人、义务关系第三人和事实关系第三人三种类型,前两种类型的第三人都有资格提起管辖权异议,后一种则无此资格。具体分析如下:权利关系第三人是指由于其权利受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利益处分的消极影响,而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当行政主体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时,该第三人可能会因此而获得、恢复或增加某种实体性权利。依照行政法学原理,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利益处分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政主体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被剥夺已有某种权利的行为;二是行政主体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承担一定义务的行为。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人受到了不利益处分的消极影响。因此,此类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义务关系第三人包括两类:一类是由于受到了授益处分的积极影响,而参加到诉讼中来;另一类是由于参与了对原告的不利益具体行政行为,但未被列为被告或根本不具备被告资格,而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到诉讼中来。由此可知,当行政主体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违法时,此类第三人可能会被判决承担某种实体性义务,即被剥夺、丧失或减少某种实体性权利,故,应赋予该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事实关系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某种牵连,为了便于查明事实,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并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不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违法还是合法,判决结果对事实关系第三人不产生实质影响或仅有预决性意义,一般不会判决承担实体性义务。与另外两类第三人相比,事实关系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比较单一,其在诉讼中的作用类似于广义的“证人”。所以,此类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