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网帖公布“小三”信息引来官司 受害者应依法维权,否则可能成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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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某与秦某是一对年轻的夫妻,有一个3岁的女儿。习某发现丈夫由网恋继而发生恋情后,就在网上发帖,把对方的个人私密信息进行公开。近日,当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习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成立。 案情:2008年12月的一天下午,小习用QQ号与在外地出差的丈夫聊天,但很快发现与自己聊天的不是丈夫。对方说:“我只想做回善良的我。他不配我用心去爱,我决定打掉孩子远离他。” 知道丈夫的网络恋情后,习某伤心至极,但为了爱情和家庭,她决定原谅丈夫秦某。 但是,让习某吃惊的是,丈夫的网恋女友杜某竟将秦某的照片在QQ空间予以公开。于是,习某通过手机与杜某取得了联系,劝阻对方不要再打扰自己的生活。同时,她也获知了对方的姓名、单位。 此后,杜某不断在网上给习某留下“出轨是有瘾的,他仍旧会背叛你”、“你是个愚蠢的女人,他一再说谎”等内容的留言。 2010年10月15日,习某在百度贴吧发帖称杜某是“小三”,“杜某现如今在某宾馆酒店做服务员,据她自己介绍,给一个男人做了5年的情妇,怀过孕,做过人流。想知道具体详情,请进入她本人的QQ空间。” 2011年6月25日,杜某将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其他经济损失3万元。 开庭时,杜某称:“我曾与习某的丈夫有过一段感情纠葛,但双方分手已有一年多。2010年10月中旬,我发现被告习某在百度贴吧多次发布‘杜某是如何做小三的’的帖子,并且还将我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以及家人姓名等个人私密信息在网上予以披露,使我名誉受损,还面临被单位辞退的危险。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我的名誉权、隐私权,给我造成极大的精神及经济损失。” 习某则辩称,杜某过错在先,其真实身份是一个破坏他人家庭的第三者。自2008年开始,习某不间断地对其进行骚扰。杜某先将其丈夫的照片在自己的空间公开,才引起矛盾进一步激化,根源在杜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习某未经杜某同意,在网上将杜某姓名、工作单位等隐私材料予以公布,并称杜某“做小三”,致使杜某名誉受到损害,其行为构成对杜某名誉权的侵害。据此,法院判决习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原告杜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杜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 点评:虽然,习某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在杜某多次对其家庭、生活进行骚扰的情况下做出的,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习某的行为还是侵犯了杜某的隐私权。 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如果未经允许私自将他人隐私材料予以公布,致使对方名誉受到损害,同样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便是作为“受害者”,同样应当依照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否则有可能从“受害者”变成“加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