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陈燕萍今日表示,司法活动必须高度重视民意,但审判的依据只有法律和证据,民意不能作为审判的直接依据,只能作为一种考量的因素。 陈燕萍是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组织的网络访谈中作出这番表述的。 在谈及司法断案与民意之间关系时,陈燕萍说,网络民意是现实民意在网络上的延伸,对于推动中国公民政治参与、完善政府公共管理、促进民主政治进步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相对于我国的总人口数而言,网络民意是民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能简单地认为网络民意能代表整个社会的价值追求。” 据陈燕萍介绍,2009年4月,最高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强调法院的审判必须尊重民意,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民意沟通,推进司法民主。这一举措无疑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群众实现参与司法的重要举措。 陈燕萍表示,在现代社会,民意深刻地影响到立法、执法和司法。要正确处理网络民意与审判独立的关系,就必须构建两者之间的良性的互动平台。 陈燕萍强调,在审判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司法独立与民意干预的度,树立司法越独立民众越信任司法理念的同时,加强民意对司法的有效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