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杨金志、仇逸)“行政权力高度集中,看似可以高效率,但很容易产生长官意志、主观主义和行政乱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建议,应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严格规范行政程序,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重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行政。 应勇介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则仅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少数几部法律。事实上,除以上三种类型之外,行政程序还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行政计划等许多方面。这些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则散见于一些单行管理法,还不能为全部行政过程提供完备依据。 应勇说,我国行政程序规则缺失,对政府效能的消极影响已经显现。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许多行政事务更为重大复杂,政府决策的风险更高,一旦失误付出的代价也更大。 “可能有人认为,完备的程序规则会束缚行政机关手脚,降低行政效率,这种意见是片面的。”应勇说,“首先,程序规则可能增加‘显性’行政成本,但没有规则意味着需要消耗更多的经济、社会、环境和道德资源,‘隐形成本’极高。其次,行政程序并不排斥效率,效率正是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之一。” 应勇说,以公开、公正和效率原则为主线建立起来的行政程序规则体系,在减少决策失误、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听证制度给予利益相关方以参与行政过程和表达意见的机会,有助于全面收集意见和信息,为科学决策奠定基础;回避制度旨在帮助行政机关摆脱偏私、保持公正立场,为科学决策排除干扰;时效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及时作出决策,避免情况时过境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