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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审委会决定的民事案件不宜发回重审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检察日报 朱振宇 穆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笔者认为,如原审判决是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则不宜发回原
检察日报


朱振宇 穆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笔者认为,如原审判决是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则不宜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二审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之规定,指定其他下一级法院审理。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大都是由法院院长、副院长、业务庭长及资深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其法律、政策水平较高,综合分析能力强。它不同于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只有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是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可以说,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结果,是法院集体智慧的成果。 

    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后,常常还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虽然审判委员会成员没有直接参与原审案件的审理,但对发回的案件已有过深入的了解,形成了一定的思维模式和认识,充分发表过意见,不容易转变观点、看法,故不易改变原来的结论。发回重审的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往往维持原结论,这有违于发回重审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回避理论来讲,原审参与过讨论的审判委员会成员需回避。另一方面,上诉的当事人知道原审案件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对于重审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存有顾虑,认为没有实际意义。如重审结果没有改变,会使当事人坚信自己的想法,并再次上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案件是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慎重决定的。如审判委员会改变原审结论,则当事人就会认为审判委员会是随意改变结论,往往也不服判决结果而上诉。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院审判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审法院指定其他下一级法院审理,可能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但对接受指令进行审理的法院而言,这是一个新案件,审判人员完全不受原有结论的束缚,可以独立自主地进行审理。因案件是由另外的法院审理,当事人容易接受调解或判决结果,这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避免了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重复讨论决定同一案件。 

    (作者单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