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
男子患酒精依赖症被“绑”至医院 高伟是一家公司的白领,平时嗜酒。2010年6月,高伟的妻子小韩认为高伟患有酒精依赖综合征,并来到天津市某治疗精神病的医院咨询,且为高伟办理了住院的相关手续,签署了住院协议,交纳住院押金。随后,医院出车,派工作人员来到高伟的家中,采取束缚措施将他带至医院。 到达医院后,高伟表示自己没有病,要求出院,但被制止。高伟在医院住院治疗9天后出院,医院诊断其情况为酒精依赖综合征。高伟出院后,医院将剩余费用退还给高伟的妻子。高伟认为,医院的做法侵犯了他的人身自由权,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医院对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并返还不当得利(医药费)。 原审法院查明,高伟被强行带往医院治疗的前一个月,高伟曾在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酒精所致依赖综合征。该家医院对高伟使用精神类疾病药物,出院时疗效评定为痊愈。 法院判决 医院做法严重侵犯人身自由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伟是从自己家中被医院工作人员带至医院的,高伟并无委托医院为其治疗的意愿。医院仅凭高伟妻子为其办理的住院手续,就擅自派人采取束缚的方式将高伟带往医院,侵犯了高伟的人身自由权。故法院酌定医院赔偿高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向其赔礼道歉。 原审法院判决后,医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收治高伟时,既没有征求其本人意愿,也没有进行基本的观察了解,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的基本职责要求。最终法院驳回了医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高伟虽经其他家医院诊断患有酒精依赖症,但没有证据显示高伟对他人及社会公益存在着潜在的危险和损害。医院的做法已严重侵犯高伟的人身自由权。 律师提醒 是否接受治疗应由当事人决定 天津市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航分析,在不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及危害自己及他人的危险的情况下,是否接受治疗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如果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决定。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文中人物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