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4月7日消息(记者 吴喆华)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3月31号,国家版权局网站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品使用费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收。对此,不少音乐人担心:集体管理组织将变得更加强势,最终摊薄著作权人收益。 对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回应称:法定许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符合世界立法通例,可以进一步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修改草案”到底是保护了权益,还是摊薄了收益?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这意味着:如果旭日阳刚要唱汪峰的歌曲《春天里》,需要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使用费,由中国音著协将这笔费用转交给汪峰方面。 在中国唱片工作委员会理事、鸟人艺术CEO周亚平看来,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两点不妥。第一,使用费需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支付,违背市场规律。 周亚平:人家的获酬权强制的给人订了一个标准,本身私权利进入交易的领域里的时候必然 是一个市场行为,我的作品有多少钱收入是根据作品的商业价值来确定的,但这里,都是按照统一的价格给定了。你的收入标准事先就给你制订了了,而且是行政手段制订的,而不是市场行为。 第二,规定由集体管理组织转交使用费,集体管理组织或将变得更加强势。 周亚平:你还得只能向集体管理组织要钱,集体管理组织肯定是最大的受益者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垄断性越来越强,法条赋予它了很多权利。它甚至把著作权人的权利都拿来了。版权实际上被著作权管理组织给接管了。 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著协副总干事刘平表示:法定许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符合世界立法通例。 刘平:音著协不是保护唱片公司权益的组织,而是保护广大原创作者个体著作权益的组织。法定许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不是中国的发明,而是各国的立法通例。因为广大的使用者无从找到浩如烟海的词曲作者,与他本人联系来支付费用。只能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转付这个费用。(音著协)转付这个费用,本身不存在会员和非会员的区别。 不少音乐人都担心,更加强势的音著协会“趁火打劫”,收费时可能会分成创作人的收益。对此,参与草案制订的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建议:应适当引入竞争机制,著作权人有权委托其他组织转付使用费。 李明德:集体管理组织是一件好事,但是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尽管词曲作者把权力交给了音著协,音著协可以接受,但是词曲作者自己可以再去发放许可可以再去发放许可收取费用。那么还有比如说是音著协这样的组织,可以有两个到三个,形成一种竞争机制,更好的为权利人服务。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当中,周亚平透露:中国唱片工作委员将会理性地对草案的提出意见,他认为草案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有修改余地,而第六十条和第七十条应当删除。 周亚平:立法机关应当尊重从业人员的声音,立法人员未必懂得这个行业的具体操作方式。这次草案中,很多法条是有冲突的。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草案并不够完善,欢迎各行业的人士仔细研读,提出意见。 其实,围绕著作权法草案虽然产生了一些争议,但是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出发点,那就是尊重创作,维护知识产权。但是,用什么样的方法达到这个目的,还需要各方好好动动脑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