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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备忘录:检察官律师的法庭激辩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5
摘要:法治周末 对许多人来说,安乐死同时也是一场并不安乐的持久战。有人得益于自己的斗争成果,在睡眠中安详地离开;但仍有很多人在为争取自己"安乐死"的权利而"战斗"。而安乐死隐含被滥用、被扩大化的危险也不容小觑。有人曾这样形容安乐死合法化后的失控情况:
法治周末


    对许多人来说,安乐死同时也是一场并不安乐的持久战。有人得益于自己的斗争成果,在睡眠中安详地离开;但仍有很多人在为争取自己"安乐死"的权利而"战斗"。而安乐死隐含被滥用、被扩大化的危险也不容小觑。有人曾这样形容安乐死合法化后的失控情况:如同关闭的门被打开,而门口又没有保安

  2012年3月14日,初春的深圳街头,乍暖还寒。广受关注的丈夫“拔管杀妻”案二审开庭。法庭上,围绕“安乐死”法理情之争,检察官与律师唇枪舌剑,激辩不休,紧张诡谲的庭审气氛,让人透不过气来。

  历史上的安乐死

  镜头拉到两年前,妻子家中昏倒,丈夫送院急救。次日,病人进入重症加强护理病房治疗。其间妻子一直昏迷不醒,虽有心跳、血压,但只能靠呼吸机维持。一周后,丈夫乘人不备,索性将妻子身上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护士医生制止无效,导致妻子死亡。

  法院认定丈夫故意杀人,但属情节较轻,处以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判决如此离谱,社会舆论一片哗然。检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最后陈述阶段,流着眼泪的被告,口口声声表示:获知医生要对妻子行“割喉”手术,自己情绪失控,想让妻子保持完整身体,有尊严地离去。妻子已经命悬一线,连植物人的标准也达不到,到这一步,自己怎么还忍心去害她?

  丈夫拔管,究竟是故意杀妻,还是让妻子解脱?本案是是非非,社会自有公论。倒是何谓安乐死?安乐死是否合法化?要不要提防安乐死的负面效应?这一个个大哉问,等待世人解答。

  放眼国外,最早选择安乐死的是斯巴达人。为了与希腊争雄,斯巴达法规定,新生儿若有畸形残废,一律弃入山谷,任何人不得喂养。

  古印度风俗,老人可以丢入恒河淹死。北极的爱斯基摩人,儿子备一冰洞,让老父进去,用兽皮盖好,再以冰块封洞,父亲安然死去。五天后,冰洞上须挖一孔,让死者灵魂升入天堂。

  远古时代,资源稀缺,生命脆弱。希腊大哲柏拉图认为,医生人为延长危重病人生存时间,徒增痛苦,不合伦理,力主不堪忍受病痛折磨的患者,可以自行了断。弟子亚里士多德提倡立法,允许将畸形儿安乐死。

  到了公元十七世纪,英国学者培根同意,为了减轻病人痛苦,可以在其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安乐死对医学不可或缺。莫尔在巨著《乌托邦》中,提出“有组织的安乐死”和“节约安乐死”概念。至于意大利人科罗纳罗,更是首倡被动安乐死的历史先驱。

  哲学家休谟强调:“如果人类可以设法延长生命,那么同理,人类也可以缩短生命。”德国思想家尼采,赞同在适当的时候自杀。19世纪中叶,蒙克把安乐死看作减轻患者不幸的特殊医护措施,但反对加速死亡。

  安乐死一词的出处,学界众说纷纭,迄无定论。古罗马历史学家苏维托尼乌斯,描述奥古斯丁大帝之死。“御医如其所愿,实施安乐死。天纵神武的皇帝,静静躺在皇后莉薇娅怀中,毫无痛苦地辞世。”

  回眸国史,子贡聆听老师孔子讲述死的学问,发出“大哉死乎”感慨。孟子言:“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荀子说:“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始终俱善,人道毕矣。”

  佛教净土宗大师道绰所著《安乐集》,劝人生前行善,死后可入极乐世界。中唐时期,老人自行去往坟墓,不吃不喝,安乐而死,事例不胜枚举。《大正藏》载:“人命将终,自然行诣冢间而死。时世安乐……人常慈心恭敬和顺。”敦煌石窟壁画“自行诣冢”,描绘一位银须白发的耄耋老人与八位家人告别,端坐坟茔。

  历史小说记载:唐太宗的大将尉迟恭,见部下马三力遭敌兵断去四肢,气息奄奄,口不能言。他不忍爱将惨受痛苦,遂刺其胸而死,太宗并未降罪。

  清末康有为在《大同书》“去苦界至极乐“一节,专门论述安乐死:“若其气尽,呻吟太苦,众医脉之,上医脉之,知其无救,则电气尽之,俾其免临死呻吟之奇苦焉。”不难看出,古今中外,有识之士对安乐死,早有高论。

  合法化一波三折

  进入二十世纪,倡导安乐死的呼声日益高涨。1934年,英国希尔夫人在经受了一次重大手术后,对31岁低能儿子的未来忧心忡忡,不得已用煤气毒杀。一审判决死刑,舆论大表同情,后改为缓刑,最后予以赦免。英国议会从此开始讨论安乐死立法。

  1935年,英国不少社会名流,成立世界上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大力鼓吹绝症患者能够在医生帮助下,“舒服”地走完人生之路,但是,法案遭到教会强烈抵制,不了了之。

  风云突变,希特勒故意混淆安乐死概念,大肆鼓吹“国家供养那些无法医治的患者,对国家是不利的,那就应该赋予他们安乐死,也就是无痛苦地使其死亡。”1938年,希特勒收到一位畸形儿的父亲来信,要求允许杀死儿子,德国就此创立强迫安乐死计划。

  1939年7月,德国安乐死范围扩大到精神不正常的成年人,消灭精神病患者提上日程。9月,希特勒丧心病狂,悍然对所谓“劣等民族”实行惨绝人寰的灭绝政策。他曾下达特殊命令,扩大纳粹医生的权利,从所谓的人道观点出发,对无法医疗的患者保障其“轻松死亡或速死”。

  不完全统计,1938年至1942年,纳粹以“安乐死”的名义,杀死了慢性病、遗传病、精神病患者以及犹太人达600余万。纳粹的反人道行径,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义愤,人类历史上,纳粹实施“安乐死计划”这一丑恶行径,从此烙上历史耻辱柱。

  第三帝国的“安乐死计划”,长期让“安乐死”声名狼藉。时至今日,还有不少民众,对安乐死一词心有余悸。安乐死也因此而蒙上重重阴影。

  沉默二三十年后,1974年,澳大利亚与南非相继成立“安乐死”协会。1976年,美国加州,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通过有关安乐死的法案。1980年,来自全球23个国家的37家组织,在日本联合发起“国际死亡权利联合会”,要求安乐死合法化。

  1992年,丹麦议会立法,允许无药可救的病人,决定停止延长生命。短短四个月内,就有四万余人立下遗嘱,表示在必要时,自愿接受安乐死。2001年,荷兰上议院通过《安乐死法》。女王签字,标志荷兰成为全球范围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次年,继荷兰之后,比利时参议院批准立法,正式将安乐死除罪化。

  各国判例的差异

  安乐死定义林林总总,不下数十种,真可谓言人人殊。如何界定安乐死,远未取得共识。主动安乐死,注射药物使患者加速死亡,被动安乐死,撤除维持生命措施,导致患者死亡,二者法律后果大相径庭。

  世界范围内,最早对安乐死进行事实上除罪化处理的是日本法院。1950年,东京地方法院判决,提出为了解除患者躯体上的剧烈痛苦,不得已侵害其生命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受到惩罚。

  1962年,名古屋高等法院在审理儿子对瘫痪在床、痛苦不堪的父亲,实施安乐死案件时,明确安乐死正当化须具备六大要件:从现代医学的知识和技术来看,患者所患的是不治之症,而且濒临死亡;患者肉体遭受的不堪忍受的痛苦使人惨不忍睹;目的只能是为了缓和患者所谓的痛苦;在患者意识清楚、能够表明其意思时作出真挚的同意;在不存在特殊情况时必须由医师实行;执行的方法在伦理上必须具有妥当性。

  1987年英国一场球赛中,球迷骚乱造成意外,导致一名伤员,留住医院数年昏迷不醒。双亲痛苦思考,最后向法庭申述,请求让儿子安眠。1992年,英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深思熟虑,判决同意这位青年人安乐死。1996年,大法官再次允许成为植物人4年的53岁约翰逊太太,踏上黄泉之路。英国安乐死支持者,大受鼓舞。

  大洋彼岸的美国,1974年,一位姑娘因服食过量毒品,陷入昏迷,躺在医院里依靠呼吸器维持生命,无法苏醒过来。父母忍痛提出,希望院方停止使用呼吸器,使女儿可以安静地告别人间。这项请求遭到医生的断然拒绝,他们选择向州法院上诉。法官虽然满心同情,却囿于法律,爱莫能助。判词提及:“虽然病人的确是在死亡边缘,但绝没有足够的人道动机,使剥夺生命合法化。宪法没有赋予父母权利,结束失去知觉的孩子生命。”

  安乐死立法,之所以始终未能在美国国会“飞渡关山”。原因在于基督教会一口咬定,认为安乐死违背了生命神圣的原则,罪莫大焉。美国医学会同样站在教会一边,警告安乐死违反医生治病救人的基本义务,坚决反对主动安乐死。担心医生过早地把患者判定为“不治之症”,放弃积极抢救,甚至主动实施安乐死,极有可能阻碍医学进步。

  即便如此,美国医生帮助病人实施安乐死,不乏其人。1990年,密歇根州绰号“死亡医生”的凯沃尔基安,设计了一部“自杀机器”,为病人注射药物了结生命。他协助130名绝症患者,“愉快”地踏上了不归之路。

  1998年,他公开将自己替患者,注射致命药物导致其死亡的录影带,在电视节目“60分钟时事杂志”中播出,数以百万的观众目睹了这一“谋杀”实况,举国震惊。

  “死亡医生”公然挑战法律,代价是被裁定为二级谋杀罪,判入狱10年。判决掷地有声:“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服刑8年后,凯沃尔基安获假释出狱。根据假释条件,他不得继续辅助他人自杀。密歇根州医学委员会,吊销其医生执照。

  坚持理念的凯沃尔基安,表示:“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不需要医生执照。”重获自由后,他继续活跃在公众视线中,不断通过发表演讲、撰写专栏文章、参加电视节目呼吁安乐死合法化。去年,83岁撒手人寰,功过是非,盖棺犹未论定。

  199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承认:“在全国范围内,美国人正在进行一场关于医生帮助自杀的道德性、合法性与实用性的热烈与影响深远的讨论,我们的意见是允许继续进行这样的讨论,一个民主社会应当允许这样的讨论。”

  2002年,荷兰“白衣杀手”女护士德伯克,被控在4年多的时间里,注射药物谋杀13名病人,包括蜚声中外的国际法院91岁的中国籍大法官李浩培。自称为病人实施“安乐死”,绝非杀人的她,强辩:“我从来没有谋杀任何人,我的职责是治病救人。”

  按照荷兰生效的安乐死法律,实施安乐死需具备下列条件:对象必须患有不可治愈疾病,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难以忍受;必须在病人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自愿提出死亡请求;必须由正规医生来实施,且必须得到另外至少一位医生认可。德伯克所作所为,完全不符。四年后,阿姆斯特丹法庭下判,将女魔头处以终身监禁。

  38年前,印度女护士阿鲁娜遭人强奸,链子勒颈窒息,成为植物人。朋友维拉尼多次向医院申请实施安乐死,却不得要领,只好诉至法院。2011年,印度最高法院破天荒裁定,医院可在高等法院监督下,对她实施“被动安乐死”,移走无法医治病人的生命维持设备。

  荷兰与比利时,世界上唯二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全民享有健康保险,医疗服务水平傲视全球。为避免利益冲突,原则上只允许患者本人,提出安乐死请求。特殊情况下,患者亲属可帮助提出安乐死申请,前提是基于患者本人此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安乐死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符合资格的医生负责实施,亲友不能“越俎代庖”。

  对于强调安乐死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减轻患者及其家人的经济负担的论调,有识之士痛批:此类论证因果颠倒,无视安乐死的正当化理由,只能在于解除患者无法忍受的极端病痛。

  目前我国远未建立全民健康保险,不宜贸然推行安乐死合法化,以免遭人滥用,剥夺弱者生命权。穷人患病,为解脱对家庭的愧疚感,选择安乐死,是个人的悲剧,更是社会的耻辱。生死事大,焉能不慎?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