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综合 “冷冻胚胎”归谁? 试管婴儿、人工受孕等现代化医疗技术给无数不能孕育的家庭带去了福音,但非正常的生育方式也让这项技术的诞生与发展在某些时候给社会伦理、法律规定带来难题。日前,在日照东港法院,一对曾经做过“试管婴儿”的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在谁有权决定“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上,遭遇法律空白的尴尬。
不孕夫妻尝试“试管婴儿” 据了解,家住日照当地的张某与代某都是大龄青年,于2009年相识三个月后便登记结婚。由于妻子生育有困难,小两口把目光投向了“试管婴儿”。 据了解,采用“试管婴儿”技术时,由于促排卵药物的作用,每次可以采集到8个-15个卵子,那些老化或者不成熟的卵子,首先被筛除。剩下的卵子在体外受精后,被培养成多个胚胎,只有极少数被选入“宫”,其余胚胎则被置入液氮中冷冻保存。一旦患者怀孕失败,这些被冷冻的胚胎则可能被“唤醒”再次进行移植。 夫妻孕子过程中突离婚 经过前期复杂的准备工作,代某终于在2011年年底做了胚胎移植手术,夫妻双方与生殖中心达成协议同意对剩余的胚胎进行冷冻。首次植入胚胎之后,代某出现了较大的排异反应,尽管实施了注射黄体酮等保胎手段,还是以失败告终,最后只能启用冷冻中的备用胚胎,进行第二次尝试。可是,就在她为第二次移植做准备的时候,丈夫张某以性格不合致使感情破裂为由向日照市东港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后经调解和好无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张某自愿给付被告6万元作为补偿。 冷冻胚胎处理遇法律空白 按理说,夫妻俩离婚了,本案至此可以画上了句号,但是裁判生效后,代某多次向法官表达自己的心声:“我还想移植,我还想做个妈妈。”那么,冷冻胚胎应当如何处理?代某离婚后是否有权自行对冷冻胚胎进行移植以圆自己的“母亲梦”?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依据代某和张某与某生殖中心的协议,如果没有原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移植手术将不能进行。这是依据协议内容对冷冻胚胎的处理方式,然而,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决定的冷冻胚胎“所有权”归属进行规定。 法官意见 冷冻胚胎处置 需双方“合意”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主审法官认为,生育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可得以实现。夫妻双方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作出形成冷冻胚胎的决定,但若双方离婚,在夫妻双方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一方无权决定其移植,处置冷冻胚胎的问题应该在充分征求配子提供者双方意愿的基础上进行解决。因此,本案中代某离婚后移植冷冻胚胎的想法应征得张某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