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 杨丽满脸无奈 社区两次证明相互矛盾 离异男女组成“家庭” 前日,在(武汉)汉口香港路苗栗路口,记者见到打扮时尚、端庄素雅的杨丽女士,她今年已有56岁,但看上去要年轻好几岁。 杨丽曾是汉口一家大型商场的职工,婚后育有一女。1990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后来,经一名熟人介绍,她认识了离异男子刘飞。1992年9月,36岁的杨丽与38岁的刘飞正式交往。交往中,杨丽发现刘飞不但高大帅气,而且很会体贴人、为人很实在。当年,两人关系确立后,先在航空路杨丽母亲的住所同居。此后,杨丽又住进了刘飞在车站路的房屋,一直住到1994年。2001年,他们搬进新三巷的新房。 讲述的过程中,杨丽向记者出具了一张字条,上有“不管以后发生任何事情,车站路的房子属于杨丽所有”字样,该字条为刘飞1995年5月28日所写。杨丽表示,这是他们“夫妻”曾经恩爱的一个例证。“我们夫妻非常恩爱,平时说话都轻言细语。”杨丽似乎沉浸在过去的幸福时光里。 “缘分”已尽闹上法庭 然而,这一切在2005年5月发生了改变。13年来与她同床共眠的刘飞,突然经常在家发脾气,并睡到了沙发上。“我在刘飞的黑色塑料袋中,发现多个品牌的性用品!”杨丽说,一个月后的6月26日中午,刘飞离“家”一去不返。 杨丽跟踪发现,刘飞有了一个“第三者”,两人曾是牌友。在与记者的交谈中,杨丽不时流露出对刘飞的不舍和牵挂,并称又等了他六七年,希望他能回心转意。 杨丽表示,自己所在的商场也分有福利房,因1998年刘飞单位的福利房需要购买和装修,她就卖掉自己的福利房。1998年刘飞购买新三巷的福利房和装修,共花去7万多元,其中包括“夫妻”积蓄和银行贷款。 “我原单位同事福利房拆迁,最低补偿30万元,香港路房屋的房产证上,只有刘飞一个人的名字!”杨丽说,虽然自己住着房子,但心中很不踏实。 杨丽还透露,刘飞离家出走时,曾表明谁住新三巷的房屋,就补偿对方10万元,她已支付了刘飞1万元。对此,刘飞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双方从未对该房产达成过任何协议,并解释1995年写下车站路住房归杨丽所有的字据,是因为自己打工受挫神情恍惚,何况车站路的房产登记在他母亲的名下,他无权处置。 对于与杨丽的关系,刘飞只承认“认识”,双方在“谈朋友”。2007年,“警察”查房时,发现双方无结婚证,告诉他们不能在一起,他就离开了。 杨丽表示,从来没有警察查房,只有一次人口普查员上门登记。她要运用法律手段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对“夫妻”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并起诉至江岸永清人民法庭。 街坊邻里同事证明 杨丽请教律师得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想着自己在1992年就和刘飞在一起,于是赶紧搜集证据。“我们共同生活的第一站,位于汉口航空路20号6楼。”杨丽说,她找到今年已八旬的老楼长、邻居张婆婆,婆婆于2009年10月12日出具书面证明称:“两人于1992年9月结婚,夫妻感情尚好,左邻右舍都知道。” 此外,继任楼长李女士、街坊龚女士等,也出具了类似的证明。证实在左邻右舍眼中,他们俨然已经“结婚”,是对很般配的“夫妻”。 刘飞的同事余先生,也曾在航空路居住,大家经常见面。余先生于2010年6月27日和8月14日两次出具证明,证实他在航空路买菜时遇到过刘飞,得知他随“妻”住在“岳父岳母”家;2000年,余先生又搬家至西马街新三巷,并再次与刘飞杨丽“夫妇”成为街坊。 为证明“夫妻”关系一直存续,杨丽找到现居地新三巷10号楼长的妻子夏女士,对方于2010年7月23日出具证明称,刘飞和杨丽及其女儿,于2001年9月搬到新三巷居住,2005年刘飞离家出走。 刘飞同事的妻子梅女士,居住在刘飞家楼上的二楼,她于2010年7月8日写下字据称,刘飞、杨丽2001年9月以夫妻名义对一楼进行了装修,并搬到新三巷居住。 2011年9月8日,西马街新三巷10号楼物业管理组,出具证明证实刘飞、杨丽曾在10号大楼居住多年。 杨丽还设法找到了介绍他们认识的两位关键人物——20年前的“红娘”:一人是哥哥下放农村时的前女友张女士,一人是妹夫韩先生,妹夫和妹妹于1996年离婚。两人都出具了同样证明,证明两人相识、相知、相爱直至同居的过程。
墓碑显示两人是“夫妻” 社区证明“过头”遭否定 杨丽向法庭提交的老街坊《证明》中,张婆婆、李女士和龚女士均认为,刘飞和杨丽是已结婚的夫妻。2011年11月27日,上述三份《证明》中还加盖了“万松街航空社区居委会”的公章,居委会签上“情况属实”的意见。 今年4月23日永清法庭开庭时,这份盖有公章的证据被刘飞否认。杨丽这才发现,今年2月25日,万松街航空社区居委会在她提交的《证明》复印件上,写下了“经核实,此证明与事实严重不符,特此证明”并再次加盖了居委会的公章。 记者见到,这三份老街坊的《证明》中,同一社区居委会两次给出了两个相互矛盾的说法。为确认两个公章的真实性,记者来到了万松街航空社区。 该社区有关工作人员解释说,认定辖区居民的婚姻状况,不是社区居委会的职责范围,权威认定机关是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中心,并解释第一次盖章时存在“失误”,并在后一次盖章时予以纠正。 刘飞向法庭提交的《证明》显示,经江岸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查询,2003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28日的婚姻登记档案中,未发现刘飞有离婚后再婚登记记录。 2011年9月11日,刘飞所在的单位也出具书证,证实刘飞于1992年5月1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至今一直未婚。刘飞表示,他与前妻离婚后一直单身,与包括杨丽在内的其他任何女性,均不存在夫妻或婚姻关系。 2011年9月8日,西马街新三巷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证实两人曾在新三巷10号大楼居住多年。对此证明,刘飞没有举出反证。 以墓碑和照片为证 法庭上,杨丽出示了几份颇为沉重的证据。1994年1月28日,杨丽61岁老母亲病逝后,《扁担山墓园墓葬工程施工单》上,女“杨丽”对应的“婿”为刘飞,刘飞的名字也刻在了墓碑上。 2011年8月24日,刘飞71岁的父亲去逝,墓碑上“孝子”刘飞的正下方对应的“媳”,则刻有杨丽的全名。 刘飞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杨丽母亲的墓碑上,只有名字没有姓,这个人不是他!对于其父墓碑上的“媳杨丽”,刘飞未作解释。 杨丽为了证实曾和刘飞在一起生活,还拿出了多张“全家福”照片,其中刘飞站在她的身后。 请侦探调查“第三者” 杨丽表示,她在搜罗了大量的证据后,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存在,只是对方有了“第三者”,才导致自己的“婚姻关系”破裂。于是,她决定取得“丈夫出轨”的证据。 2011年6月,杨丽通过网上搜索,找到了一家私人侦探公司。侦探经过布控守候,掌握了刘飞的生活规律,并拍下了一些照片。 2011年7月4日凌晨3点半,根据侦探提供的信息,刘飞和一名女子正在一起,杨丽和亲人一起来现场并报警,刘飞和同居女从室内走出,承认与同居女未结婚,并表示此前与杨丽也只是“谈恋爱”。 杨丽当即上前质问:“和我谈了13年不结婚,和这个又谈了六七年,你谈恋爱只同居不结婚,这不是在玩弄女性?”(注:文中刘飞、杨丽均为化名) 记者手记 有些事 不能拖 同居13年,未领结婚证,杨丽的解释是,早年母亲病重逝世,自己又忙于考职称,住房紧张不好办婚宴;后来,她曾想过去领结婚证,又因种种原因没有办成。再者,想着“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就未把领结婚证当个事。这一拖,就是13年。 记者采访中明显地感受到,杨丽对刘飞还是放心不下,甚至是一往情深。杨丽靠诉记者,刘飞离家后曾在电话中对她说:“家中不准任何人来往,我还会回来的!”杨丽说,刘飞这句话,让她看到了刘飞回心转意的希望,有人给她介绍对象均被她婉拒,并很少与他人来往。这一等,又是7年! 杨丽在自己的感言中写道,她从36岁风华正茂,到现在56岁“风烛残年”,身心疲惫备受打击,是未领取结婚证吞下的恶果!当初,如果在百忙之中抽出半天甚至一两个小时,或许就不会出现后面漫长的“证婚”拉锯战,相应的房产纠纷也会迎刃而解。 为了工作,为了家庭,为了生活,人们每天忙忙碌碌,但这不能成为不办结婚登记的理由。结婚是人生的重要抉择,履行了法定的手续,爱情婚姻和家庭才会受到《婚姻法》的有力保护。因此,人们要切记:婚姻,是大事,非儿戏!(荆楚网/楚天金报 饶纯武 张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