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贩建议修改法律 提高间谍器材“档次”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2
摘要:北京晚报 摄影:本报记者杨昌平 被诉卖间谍器材小贩认罪又喊冤 他认为把秘录手表、钢笔定为间谍器材太落后建议法律提高定罪门槛 “这其实就是个针孔摄影头,把它装在手机上就是合法的,装到手表上就成了间谍器材了?”35岁的小贩宋子明苦笑对问记者。宋子明因
北京晚报
摄影:本报记者 杨昌平
被诉卖间谍器材 小贩认罪又喊冤
他认为把秘录手表、钢笔定为间谍器材太落后 建议法律提高定罪门槛
“这其实就是个针孔摄影头,把它装在手机上就是合法的,装到手表上就成了间谍器材了?”35岁的小贩宋子明苦笑对问记者。宋子明因在路边摆摊出售秘录秘拍手表,而被检方起诉称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5月21日上午,北京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宋子明虽然认罪,但他建议修改法律,提高间谍器材的“档次”。
小贩建议提高间谍器材档次
记者拿一块手表问宋子明:“我这是一块普通的手表和你卖的手表外观有什么不同?秘录设备在哪块位置?”
“就在12点钟的位置,其实就是一个针孔摄像头,能录音、摄像、拍照,外观上和普通的手表一样,看不出有什么差别。这种手表根据成像的清晰度,价格差别很大,像我是从中关村路边进的货,一块手表进价100元的样子,然后我在赵公口那一带的路边卖,每块卖350元的样子。清晰度高的手表,价格要上千元呢。”面对记者的采访,宋子明并不避讳,他侃侃而谈,提出的惟一要求就是客观报道。
在宋子明看来,他卖的这些设备根本算不上间谍器材。他认为,社会进步了,科技发展了,秘拍秘录设备早与往日不同了,如果还把这些秘录手表、钢笔之类的东西定在间谍器材范围,就太落后了。但是,现在公安机关把他卖的设备鉴定为间谍器材,他只能认罪。
买秘拍手表的多有纠纷
“你在路边卖这些东西,有人信吗?买的都是些什么人?”
听到记者的问题,宋子明叹口气说,赵公口那一带在路边卖这东西的并不多,就他一个,但生意并不好,有时候三四天都卖不出去一个。不过,根据宋子明的经验,买这些设备的,多是有纠纷的人。比如说:有人借给他人1万块钱,结果借钱的没打欠条不认账了,债主就有可能买个秘录秘拍设备,想方设法留个证据。
宋子明曾因贩卖黄色光盘,被大兴法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这次已经是他二进宫了。宋子明坦言,在贩卖秘录手表之前,还专门研究过法律。他研究的结果是,目前对贩卖秘拍设备是否属于犯罪有争议。比如说,钢笔上装个摄像头,就叫MP9,就能合法卖,再比如,针孔摄像头装手机上,谁都能秘拍秘录了。他对记者说:“你们可以去中关村看看,卖秘拍设备的商家多的是,根本没人查,因为他们有经营执照,就是合法的,至于谁去买,也根本没人管。我觉得我也就是没有营业执照,属于城管管的非法商贩,没想到被定成间谍器材了。”
6个器材被定为间谍器材
据了解,宋子明从中关村附近购进的并不只秘拍手表,还有实时视频无线监控器、GPS跟踪定位器等器材,在路边出售,并向购买者传授使用方法。
今年3月4日,宋子明在丰台区赵公口小区北门外附近向他人销售上述器材时,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起获秘拍秘录手表2只、秘拍秘录的电源开关面板1个、GPS跟踪定位器2个、实时视频无线监控器1个,后从其住所查获秘拍秘录手表1只、钥匙扣秘拍器1个,经鉴定其中6个器材属于窃听窃照器材。
检察机关认为,宋子明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8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宋子明认罪,丰台法院对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官介绍说,这已经是他审理的第三次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了。“间谍专用器材”是指有关机关用来秘密侦查、联络的专用工具,如果违法出售一定数量的秘拍设备并危害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网上售秘拍设备商家很多
用百度搜索秘拍设备,就能发现出售此种设备的商家非常多。记者随机拨打了其中两个商家的电话,对方称购买这些东西,并不需要提供相应证件。商家还称,出售这些设备也不需要到有关部门登记,他们只管卖,至于怎么用、干什么用,那是顾客的意愿。
而这些商家出售的商品中,就有和宋子明出售的电源开关面板秘录器相同的设备,比如有一种插座,将插座板放置到室内,装入手机号码卡,就可以开始工作,无须人工控制,能即时把声音信息传送给取证人员指定的监听设备中。而且插座板可以用于普通电源插座使用,声音传输无距离限制。
很显然,宋子明虽然以针孔摄像头已经适用在手机上为由,替自己辩解,但他出售的并不只装了针孔摄像头的手表,还有电源开关面板秘录器等多种器材。此种行为最终会如何处罚,记者将继续关注法院对此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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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犯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律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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