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一个拍客捅出了“卖肾车间”,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令人惊悚的是,“人体器官买卖”这一曾经很少有人知晓的事情,其实悄然形成了一种行当。早在2010年,北京市就宣判了三起贩卖人体器官案件。曾经主审过北京首例贩卖人体器官案件的法官张鹏介绍“此类案件侦破很难,因为供体、受体和移植器官的中介都不会主动报警。” 2010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北京市首例“买卖人体器官案”,“那个时候,对案件判决适用哪个罪名有很大争议。” 张鹏法官介绍,2006年,卫生部发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器官移植。”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明确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但是,直到 2010年,刑法对“买卖人体器官”行为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当时对此类案件是按‘伤害罪’处理,还是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有过讨论。考虑到这些器官中介还是以赢利为目的,最终以‘非法经营罪’进行了宣判。”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施。《刑(八)》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自此,买卖器官行为有了正式的罪名。张鹏法官介绍,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最高可以判十五年。 “但是,如果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都不仅仅是买卖人体器官罪,而是伤害罪,如果造成他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罪。”张鹏法官说,目前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是很严厉的。 供体用假名进行手术 案件侦破难 张鹏法官说,他发现这种案件侦破难度很大。他经手的几个买卖人体器官案件,供体都很难寻找,查实也有困难。“首例案件是供体报案的。报案的原因是,他没有拿到全部的酬金,而且要钱的时候被对方给打了。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这名被摘除了60%肝脏的年轻人报了警。正常情况下,要发现这种案件的线索很困难——供体、受体和中介都不会报案。” 案件侦查困难的另一方面是,这些供体都是使用了虚假的身份。2009年12月28日《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若干规定》开始施行,该规定要求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仅限于以下关系:(一)配偶:仅限于结婚3年以上或者婚后已育有子女的;(二)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三)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仅限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这样严格地规定供体与受体之间的血缘关系,也是为了禁止“买卖器官”行为。为了逃避亲缘关系的调查,器官买卖中介为供体和受体办假证,刻假章的方式,伪造了户口簿等文件,以证明他们之间的亲缘关系,在假户口簿上,供体都基本上都使用了假名和假身份,成为了受体的“叔叔”、“哥哥”。 “他们一般通过网络进行联系。在外地豢养供体,配型成功以后在把供体接到进行手术的城市。”张鹏法官介绍,这样隐蔽的行动,令侦破难度进一步提高。 “买卖器官”为何是犯罪?法官:不遏止将破坏社会秩序 北京首例贩卖人体器官的被告人之一,是一名曾经卖掉自己“肝脏”的供体。被告人刘宇(化名)是个打工者,2008年,其父患肠黏膜破裂。父亲必须马上做手术,而手术所需的几万元,难倒了这个农村家庭。其时,刘宇的姐姐已经出嫁,弟弟正在读大学,刘宇背着家里人卖了自己的大半个肝脏。此后,养好身体后,他开始从事“中介”工作。庭审后,他撩起自己的衣服,展示肚子上长长的刀口,他说“凭良心”,没有蒙人坑人,是问心无愧的。“我在北京养身体,接到了接受我肝移植病人的患友打来的电话,问还有没有像我这样的人可以提供器官。其在医院已经住了5个多月,还是等不到肝源,知道了我卖肝的事情后,给我打了好几个电话。当时我觉得不是在害人,是在帮助别人。” ” 但是法官的想法与刘宇不同。“买卖器官的行为如果不遏止,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这就像买卖人口,买卖毒品一样,将破获社会公平。那就是说,钱可以买来其他人的健康,甚至生命。”张鹏法官认为,这种行为不能合法化,一旦被认可,就会导致社会伦理和秩序的破坏。”张鹏法官还认为,一旦买卖器官合法,那么用胁迫、欺骗等手段要求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将难以避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