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 明明是参与劝架,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而被刑事拘留,四川籍男子王权在被羁押223天后,最终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上周五,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了一场特殊的刑事赔偿申诉案件说理会,经听证说理后,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标准赔偿王权人民币36270.95元。 争议焦点:参与劝架还是斗殴杀人? “为何要把劝架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作为家中独子,王权被羁押给其家庭带来了沉重打击,其父亲王仕萍于日前从四川赶往顺德,要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赔偿王权因逮捕羁押期间限制人身自由而造成的损失5万元,并对案件涉及的争议问题作出解释。 据了解,去年4月,在顺德工作的王权因和远在四川的父亲通电话后闹情绪,而负气约一名同伴前往网吧上网。上网途中,同伴和两名社会青年发生口角,随后升级到暴力斗殴,最终酿成了两人死亡的惨剧。2011年4月30日,王权和同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而被顺德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6月2日被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随后,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规报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王权始终坚持称,自己只是参与劝架,没有参与斗殴,而在场的三名证人也存在口供不一的情况,其中两人说王权确实没有参与打架。 “因为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并没有判定为故意杀人罪。”针对王仕萍的质疑,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解释,该院认为顺德区公安局认定王权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王权于2011年12月8日被释放,前后共被羁押223天。 赔偿标准:赔偿金挂钩上年日均工资 在当天的刑事赔偿申诉案件说理会上,王仕萍称,王权是家中独子,其父母亲都是残障人士,家境贫困。王权被羁押给其家庭带来了沉重打击,双亲几乎是心力交瘁。最终根据国家标准,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共计赔偿王权36270.95元,对于这个赔偿,王权和王仕萍没有再提出异议。 “我们的赔偿金额是按照2011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162.65元,乘以王权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233天所得。”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的通知,各级法院、检察院在办理2012年国家赔偿案件中,按照每日162.65元的标准对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公民进行赔偿。这也是我国刑事赔偿日赔偿金第8次调整,这个数字相比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时的日赔偿金17.76元增长了近10倍。 为确保赔偿决定执行到位,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在第37条中明确规定了赔偿金执行的具体程序,规定赔偿金由财政拨款支付,同时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支付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保证赔偿金及时到位。(记者/郑梦婕 实习生/成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