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法制日报 反歧视案近十年胜诉率仅38%
在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召开的“中国反歧视类型案件”研讨会上,一份中国近十年反歧视类型案件调查报告公布。 这份由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从2000年到2011年间,我国反歧视类型案件逐渐增多,但胜诉却只有38.05%。报告预见,未来几年,反歧视类型案件将继续上升,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类型仍然集中在乙肝、健康等领域。 乙肝残疾性别歧视高发 报告搜集了2000年至2011年间,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裁判或仲裁的92起反歧视案件。据统计,反歧视案件涵盖了“身高”、“乙肝病毒携带”、“地域”、“性别”、“长相”、“年龄”、“社会出身”(农村户籍)、“残疾”、“生育”、“艾滋病病毒携带”、“基因”、“健康状况”等12个歧视类型。其中乙肝病源携带案件41件,占51.1%;残疾歧视9件,占9.8%;性别歧视8件,占8.7%。 随着中国公民反歧视意识的提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反歧视诉讼案件经历了从陌生、犹豫,到逐步认可、接受的变化。 报告称,在此期间,中国反歧视诉讼案例年份分布呈波浪形上升发展,出现过两次快速增长期,分别是2003年至2005年和2008年至2009年。其中,2009年涉讼案例最多,达18起。 报告分析,2008年就业促进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促进了反就业歧视案件的快速增长。可以预见,未来几年这类案件将继续上升,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类型仍然集中在乙肝、健康等领域,在短期内不会出现法律禁止的种族、民族案件。 反歧视诉讼案不予受理居多 报告通过对上述92起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案例结果的统计发现,反歧视诉讼案件败诉、不予受理居多。这些案例中,胜诉35件,占38.05%,败诉28件(包含部分请求被支持或被告改变行为3件),占30.44%;不予受理10件,占10.87%;原告撤诉或终止裁定共两件,占2.17%;在审中共4件,占4.34%。 在92件案件中,就业中的歧视案件共69件,占75%;公共服务中的歧视案件12件,占13.04%;教育中的歧视案件两件,2.17%占;其他领域的案件共9件,占9.78%。 根据报告调查,2008年就业促进法实施后,并非所有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被受理。2011年9月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国内已有两个艾滋病歧视诉讼类似案件裁判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其理由或许是案件类型没有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案由的目录。 还有一些反歧视案件,法院或以案由不明确、无法律依据、侵犯权利不明等理由不予受理。在裁判的反歧视诉讼中,法院立案的理由以侵权案件的“特殊侵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劳动权”、“公平就业权”等,还没有以“不受歧视权”为案由的案件出现。 报告就此指出,法院不受理这类案件或以不同理由受理的现状,或使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禁止歧视规定的救济停留在法律文本上。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混乱 就业歧视作为歧视案件重灾区,它直接关系到被歧视者最基本的尊严和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其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将长期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理应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司法实践对就业歧视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一直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 公益组织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陆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部分法院倾向于将平等就业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进行处理,受害人在获得因失去工作或者不能正常入职遭受的经济损失之外,还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有些法院只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有一些法院只判定用人单位侵犯平等就业权而不支持赔偿。 例如同样是入职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后被拒录,有的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达到15000元,有的则只有2000元,甚至将就业歧视案件认定为劳动争议而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陆军还表示,根据现有的判决实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偏少,违法成本过低不能阻止用人单位继续实施歧视性政策。(法制网记者万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