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重庆6月8日电 (胡兴凤 陶瑕霜)3次错列诉讼请求都未实现诉讼预期利益。记者8日从重庆荣昌县法院获悉,该院就市民王某状告荣昌县某水泥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因其在审理阶段突然死亡依法裁定该案终结。法官提醒诉争利益双方,维权亦应“有的放矢”。 1982年至2010年6月,王某在荣昌县某水泥厂工作直至公司被政策性关闭。双方签订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并解除了劳动关系,王某也领取了职工安置的各项经济补偿金共计1.6万元。 2011年1月5日,王某以该水泥厂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退休后无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水泥厂为其补办社会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王某要求水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驳回起诉,并释明其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裁定。 2011年7月,王某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水泥厂赔偿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5万元,再次向法院起诉。然而在本案审理阶段王某因突发脑溢血死亡,因其近亲属放弃继承而未继续参加诉讼,该院裁定终结此案。 该案承办法官称,王某至死未能依法维护个人权益,主因系维权方式不正确,误认为督促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院的管辖范围,在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延误了诉讼时间,降低了诉讼效益,最终维权未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