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 日前,海淀法院在审理一起公司增资纠纷案时,法庭上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原、被告各自聘请的律师就座后惊讶地发现:对面将与自己“对簿公堂”的竟然是同律所的同事。主审法官获悉此情况后立即宣布休庭。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种情况已不止一次发生。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为什么同所律师不能代理同一案的原被告? 法官解释,律师对当事人应当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如果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担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将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无相关规定,但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09年修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不得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由于该文件属于律师行业自律性规范,故各律师事务所应当遵照执行。 在法官的耐心说明下,被告同意更换代理人。此案将择日开庭。 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耿协送,也是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他向记者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在诉讼案件代理过程中,律师的职责是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如果双方都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甚至是同一律师代理,很容易使承办律师的立场变得模糊,有侵害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嫌疑。”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耿协送说,主审法官会将案件开庭时间改期,相关律师事务所应通过与当事人协商的办法解除一方的委托,否则,该律师事务所及具体承办案件的律师均可能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及律师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耿协送说,目前,北京市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都建立了有效的利益冲突核查机制,实践中违反律师业利益冲突的事情应该是极少数,其中多因律所管理不严等所致。 “因此,律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一整套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在接受委托之前,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核查。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无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关系。”耿协送在此强调,“如果发现正在办理的业务违反律师业利益冲突原则,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应果断解除或终止委托关系,对相关责任人员应有必要的内部处罚机制。” (林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