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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讨论古籍整理作品版权法律保护问题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法制网 近日,由中国出版协会古籍出版工作委员会主办的“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座谈会”在京举行,来自学术界、出版界、法院和相关主管部门的人士出席,大家围绕古籍整理与著作权保护的焦点话题开展讨论。 中国古籍浩如烟海,古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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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中国出版协会古籍出版工作委员会主办的“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座谈会”在京举行,来自学术界、出版界、法院和相关主管部门的人士出席,大家围绕古籍整理与著作权保护的焦点话题开展讨论

  中国古籍浩如烟海,古籍整理作品法律保护!

  本次座谈会主要围绕与古籍整理相关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十三条进行讨论,十三条的内容为“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认为,古籍整理作品,是人们在已经存在的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即通常所说的演绎作品,是根据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也具有完整的著作权。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中国古籍整理作品具有特殊性。中国几千年的文化历史,留下了浩如烟海的古籍,这是美国等其他国家所无法比拟的。由于年代久远和内容上的专业化,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对之进行整理。因此,如何使古籍整理作品的保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避免因盗版现象而造成的损伤,对于中华文明的延续至关重要。

  是否在《著作权法》中增加改编权、注释权、整理权?

  业内人士希望加大古籍整理作品版权的保护力度,多数专家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条款中增加改编权、注释权、整理权。

  王自强认为,改编、注释、整理只是一种古籍整理的方式,在古文今译、校点等古籍整理工作中,结果的唯一性是保护的关键所在。只要整理结果有差异,那就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由此来看,古籍整理的作品版权保护并无特殊性,并不需要在《著作权法》中增加改编权、注释权和整理权,而且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已经涵盖了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也不需要再对这些权利单独进行列举。

  国家图书馆陈力副馆长称,对于古籍整理直接采用古籍整理权即可,把标点、注释等都汇集其中,而不用单独增加注释权等内容。

  如何保护独创的积极性和作品的质量?

  王自强表示,对于古籍整理作品的界定在实践当中很简单,在对古籍的整理中,如果整理者对于同一作品整理后得到相似度极高的作品,那么这些整理者都不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整理者对同样的古文在注释、表达等方面存在差异,就可以认定为拥有独创性,受到法律的保护。

  与小说等作品的创作不同,古籍整理行业的特殊性,需要专业的人士进行整理。为了保证古籍整理作品独创性的质量,与会专家建议加强行政管理,对古籍整理者和出版社的资质进行评估,减少低劣的整理作品,保证古籍整理作品的质量,不能让随便一个人都可以进行古籍整理。

  如何界定抄袭行为?

  山东大学杜泽逊教授认为,现有的《著作权法》中注重概念操作方法,保护的是表面的语言而非实质的内容。一种思想可以有多种语言表达,这就很容易造成只针对形式而忽略内容的保护现象。而王自强认为,法律是高度抽象的一个结果,对于事件的认定主要通过形式来判断。古籍整理中的注释、翻译的转换等作品,并不具备和原著一样的创作性质。把已有的作品改变了形式,是再创作,只要形式存在差异,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北京大学白化文教授认为,抄袭行为需要专家和学者来进行权威的鉴定。例如,在古籍的标点、注释、翻译等作品中,可以进行内容上的比对,以是否超过35%内容重复为界限来判断抄袭行为。

  中华书局总编辑徐俊认为,现在盗版形式多样,方式难以认定。只有理解和承认古籍整理作品的独创性,才能进一步判断作品之间是否构成侵权。判断古籍整理是否侵权,首先要判断它是否整体侵权,然后再对局部内容进行比较,就是差异性是在局部和整体当中有不同的表现,整体雷同而仅局部差异即可认定为抄袭。

  国家文物局文物出版社总编辑葛承雍建议,古籍整理行业不应享有垄断权,应当谨慎区分参考意义的借鉴和恶意的抄袭。古籍整理不应只是古籍出版社享有的专利,其他出版社的合理参考,就不应当算作剽窃和盗窃窃取的行为。

  网络时代如何保护古籍整理著作权?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更加容易。刚刚问世的古籍整理作品被他人据为己有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与会专家认为,为维护古籍整理出版作品的权益,保护成员单位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促进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古籍整理作品进行保护。

  1.细化保护细则。通过制定法律解释等细则,对古籍整理作品中出现的著作权纠纷问题进行澄清,既能在法律层面上对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权保护予以确认,又方便在版权保护中进行实际操作。

  2.集中版权集体管理和相关权利。把版权集体管理和相关权利的集中化,将所有作者的版权归入出版社,实现版权的集体代理,既有利于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又方便信息的传播。尤其是当著作权涉及到多个作者时,作者之间通过版税的分成来确保相互利益,来保证作者权利不被滥用。

  3.加强行业规范和学者自律。通过成立反侵权盗版联盟等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为所有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维护集中优势力量。通过积极维护行业的著作权,将行业自律和积极维权的呼声传达出去。通过大力宣传,促进更多的人了解到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权知识。

  4.积极参与数字出版。出版社在开发数字产品的时候,做相关内容的数据库和电子文本,各出版社之间可以考虑组成联盟,壮大实力的同时实现资源共享,使作品权威化、标准化、规范化。(法制网记者 王斌 法制网实习生 蒲晓磊)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