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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空饷"能否入罪引争议 专家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正义网-检察日报 6月19日,《检察日报·廉政周刊》对“吃空饷”现象进行了深入剖析 6月19日,《检察日报·廉政周刊》以《“吃空饷”:财政资金流失的黑洞》为题,对“吃空饷”现象进行了深入剖析。文章刊发后,被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和报纸摘要》节目摘播,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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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9日,《检察日报·廉政周刊》对“吃空饷”现象进行了深入剖析 

 

  6月19日,《检察日报·廉政周刊》以《“吃空饷”:财政资金流失的黑洞》为题,对“吃空饷”现象进行了深入剖析。文章刊发后,被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和报纸摘要》节目摘播,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等多家网站以及《广州日报》等多家报纸转载。6月24日,《中国青年报》又以《治理“吃空饷”难在哪》为题进行了报道。不少网友对这一问题也纷纷发表评论。一时间,“吃空饷”成为媒体的一个“热词”。 

  在众多媒体跟进报道和评论中,对“吃空饷”进行问责和加强监管的呼声比较集中。有一些观点认为,“吃空饷”成为久治难愈的顽疾,究其根源,在于惩罚不力,因此建议将“吃空饷”入罪。那么,“吃空饷”能不能构成犯罪?构成哪种犯罪?记者采访了法律专家

  对“吃空饷”进行刑事处罚,并非于法无据

  有专家认为,“吃空饷”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对人事、财经等事项的管理秩序,行为人不劳而获,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和当罚性。具体到是否构成犯罪,要区分情况分别对待,关键是看该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利益性质及其危害程度。如果触犯了刑法,达到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则应当定罪处罚。 

  7月1日,北京联合大学首都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杨积堂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对于‘吃空饷’行为,当前很多地方对有关人员一般是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了事,极少有责任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其实,除了党纪政纪处理外,对构成犯罪的‘吃空饷’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并非没有依据。” 

  诉讼法学博士后、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郭华告诉记者,不论以哪种形式“吃空饷”,均表现为对国家财产的非法占有。因其主体以及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有的构成犯罪,有的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不仅在罪与非罪上存在区别,还存在此罪与彼罪的差异。

  有网友表示,“吃空饷”以伪造等手段骗取国家工资福利,或通过欺骗行为取得少则几千元、多则数万元以上的非法收入,其行为已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根据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还有网友认为,对“吃空饷”行为能否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在于“吃空饷”者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在此过程中是否采取了“非法”的手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认为,“空饷”如果留在单位不发给个人,而且这部分钱用在公务支出上,就不好说构成犯罪。但是,若用于个人消费,就可能涉及到犯罪。 

  区分不同情况对“吃空饷”者进行处罚 

  “空饷”领取者不外乎两种人,一种人的确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拿“旷空饷”、“病假饷”的人;另一种已经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根本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甚至没有这个人,如吃“冒名饷”、“死人饷”的人。杨积堂认为,对于第一种人员,他们领取了不应该领取的工资报酬,是一种贪污行为,对于这类“吃空饷”者,可依据刑法第382条、383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第二种人的行为带有诈骗性质,可以按照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郭华告诉记者,“旷工饷”、“病假饷”主要是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对基于此种手段“吃空饷”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对“多头饷”而言,如果基于公务活动领取“空饷”或者空挂名领“空饷”的,因符合窃取、骗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性质,可以按照贪污罪论处。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其近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空饷”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对“冒名饷”、“死人饷”,基于主体的不同可能存在不同犯罪,如果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领取“冒名饷”、“死人饷”的,按照贪污罪论处;如果未利用职务便利,属于骗取国家财产,可按照诈骗罪论处。 

  对拿“违纪违法犯罪人员饷”的人,尤其是因犯罪被判刑的人,领取“空饷”的行为一般不能按照犯罪论处,但对发放“空饷”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可以区分其行为性质,按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论处。 

  对发“空饷”者应以渎职犯罪定罪处罚 

  “吃空饷”之所以能够屡屡得逞,不是“吃空饷”者的欺骗手段多么高明,而是发放“空饷”者在看守国家财产时闭上了他们应该睁大的眼睛。如果不治这个“闭眼病”,“吃空饷”现象不仅不会杜绝,还会更加猖獗。那么,治疗“闭眼病”的药方在哪里?杨积堂建议,应该按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相关规定,对发“空饷”者进行处罚。如此,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的看门人必定会睁大眼睛,防止有人“吃空饷”,更不会出现“看门人”与“吃空饷”者沆瀣一气,共同侵吞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的现象。 

  郭华表示,对“吃空饷”现象,相关部门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明知有人领“空饷”而不进行处理的单位负责人,也就是发“空饷”者,应当按照滥用职权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情节严重(如发放“空饷”数额较大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按照滥用职权罪论处;对将发“空饷”作为行贿手段的,可按照行贿罪论处;对于存在其他情况的,如存在受贿情形的,可按照受贿罪论处。 

  曲新久认为,如果个人通过伪造档案等手段骗取编制、领取工资,相关责任人就已经涉嫌犯罪了。那些完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而离岗却领工资的人员,也已经涉嫌犯罪,这里面还一定涉及到相关人员的玩忽职守问题。 

  也有观点认为,“吃空饷”的本质就是弄虚作假非法侵占国家财产。其行为背后可能隐藏着腐败,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或乱作为。而且,无论是涉嫌贪污贿赂犯罪还是渎职犯罪,都属于检察机关侦查的范围。所以,检察机关介入“吃空饷”事件开展调查,有利于打击“吃空饷”背后的职务犯罪。 

  “严肃查处、严厉制裁‘吃空饷’行为,需要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加强合作。尤其是在具体的司法操作层面,建议出台针对‘吃空饷’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便于基层在具体工作中甄别‘吃空饷’行为的性质,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受访专家建议。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