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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赴韩为中国船长辩护细节披露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法制网——法制日报 韩国警方在中国渔船上检查。 CFP 韩国海警被刺案二审前不久在韩国首尔高等法院开庭。经历了赴韩七天七夜的焦虑后,作为诉讼辅助人的受托人的北京律师胡献旁,在庭审的最后阶段,经审判长同意,就案情发表了辩护意见。 7月4日,《法制日报》记者
法制网——法制日报


 

  韩国警方在中国渔船上检查。 CFP

 

  韩国海警被刺案二审前不久在韩国首尔高等法院开庭。经历了赴韩七天七夜的焦虑后,作为诉讼辅助人的受托人的北京律师胡献旁,在庭审的最后阶段,经审判长同意,就案情发表了辩护意见。

  7月4日,《法制日报》记者在北京见到了胡献旁,刚从韩国回来不久的他难掩疲惫之色。尽管之前有过民事涉外辩护的经验,但此次赴韩的刑事涉外辩护,还是第一次。说起此次经历,他苦笑道:“感慨颇多。”

  事件回顾双方冲突韩国海警死亡

  2011年12月12日,韩国仁川海警警长李清浩等两名队员在黄海海域与中国渔民发生冲突,导致一名海警受伤,另一名海警身亡。韩国媒体称,韩国海警海上扣押“非法捕捞”的中国渔船“鲁文渔”号时,被中国船员挥舞的玻璃碎片刺伤,韩国41岁海警李清浩左肋被捅,最终不治身亡。同时,韩国媒体拍摄的照片显示,中国船长程大伟的太阳穴附近有擦伤,眼部一大块淤青非常明显,送法院后遭扣押。船长否认使用凶器,也否认有罪。但海警当局认为,在现场发现了带有血迹的衣物,从当时的情况判断,可以认定船长具有杀人嫌疑。

  2012年4月19日上午,韩国仁川地方法院对中国船长作出宣判。涉案中国船长程大伟,被控刺死一名韩国海警、刺伤一人。法庭最终判处程大伟30年有期徒刑,罚款2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1.2万元。同案被控妨碍特殊公务执行的其他中国渔民,则被判处1年6个月至5年有期徒刑。

  对于该判决,程大伟与韩国仁川地方检察院均提起上诉。程大伟否认故意杀人,认为法院对他的判决量刑过重;韩国地方检察院以社会影响较重为由,向法院要求判处船长程大伟死刑。

  自担费用律师提供义务法律援助

  律师胡献旁称,在仁川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后,程大伟的妻子从辽宁葫芦岛来到北京,几经辗转后找到他,希望他能为程大伟进行辩护。与此同时,其他被判刑的中国渔民的家属,也委托他做代理。然而,这些渔民的家属生活困难,8个人的路费都是多方筹借来的。更有两个人因为买不起到北京的火车票,无法到京签委托协议。

  在开庭前,每个人的认证、公证等方面的费用便要花费三四千元,这对于缺少家庭经济来源又负债借钱来北京的渔民家属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更不要说承担律师往返的交通费与住宿费。面对这种情况,胡献旁决定,由他个人承担所有费用。

  6月24日,胡献旁与他的助理郭明律师、翻译屈可妍一行从北京启程赴韩,为程大伟等中国公民提供义务法律援助。

  出庭辩护一波三折难度超过预期

  尽管已经料想到此行的诸多难处,但到韩国后才发现,从取得材料、递交申请到获取辩护通知,整个程序的实施难度要超过预期的想象。

  根据韩国律师法,外国律师不可以在韩国以律师身份执业,这就意味着胡献旁一行根本无法以律师身份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此次赴韩义务援助一行,很可能就此搁浅。

  但是韩国刑事诉讼法也有例外性规定,韩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辩护人应当从律师中选任。但是,大法院以外的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许可选任非律师为辩护人”。

  于是,胡献旁一行通过有关单位,将授权委托书和出庭申请书的内容、格式征求韩国首尔高等法院的意见,得到肯定答复后,胡献旁与助手才开始在国内办理授权委托书和出庭申请书公证和认证的相关手续。然而到韩国后,得到的消息却是,韩国首尔高等法院不允许胡献旁以辩护人身份出庭。

  胡献旁只能退而求其次,申请辅助人的受托人出庭资格。因为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被告人或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户主可以做辅助人。要做辅助人时,应当书面申请。辅助人可以独立进行不违背被告人或嫌疑人明示意思的诉讼行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胡献旁迅速起草了辅助人出庭申请书后,在6月25日下午重新提交给首尔高等法院。

  但是直到当天下午开庭前,法院给的答复也只是允许胡献旁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对当庭发言进行限制。

  障碍重重 20小时未合眼翻译材料

  在赴韩之前,胡献旁曾多次与韩国律师沟通,希望能提前从他们那里得到包括律师的上诉理由书、仁川地方检察院的抗诉书在内的相关资料,均被拒绝。经多次沟通,并表明自己是无偿、自费的法律援助后,对方才同意在他们到达韩国后,把相关资料提交。

  然而,事情的进展并不顺利。在6月24日到达韩国后,对方将资料提交的时间延至26日下午4时,这就意味着他们从拿到卷宗资料到开庭,仅有不到两天的时间。在这期间,他们还要面临语言不通这一最大障碍。

  曾在韩国留学的屈可妍,得知胡献旁对中国船员的法律援助时,决定义务翻译资料提供帮助。到韩国后,她又找到另外两名学法律的同学,3个人临时组建了义务翻译团队,负责近百页晦涩沉重的卷宗资料翻译工作。

  因为韩国方面提交资料时已经到6月26日5点多,他们3人赶到住处后已经是晚上。3人从晚上8点开始,不眠不休地翻译至第二天的3点多。在一旁的胡献旁,也是一边根据翻译结果一边修改辩护词。在辩护词拟定好后,屈可妍和她的朋友又开始通宵达旦,逐字逐句地对文字进行推敲,将辩护词翻译成韩文。等到工作结束时,已经是28日的凌晨5点,距离下午的开庭只有半天时间,而他们已经20多个小时未曾合眼。

  出乎意料庭审争得发言辩护机会

  作为诉讼辅助人的受托人,在庭审开始时,经过审判长同意,胡献旁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辩护词。该辩护词主要内容简单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仁川地方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中韩在黄海尚未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仁川地方法院单方面适用韩国“专属经济区法”对中国渔民作出判决,既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严重错误,也是对国际法的公然违背,更是对中国公民权利的非法剥夺。

  二、案情重要事实没有查明,判决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没有查明的重要事实主要有:程大伟是如何受伤的。这直接关系到是否存在韩国海警暴力执法和程大伟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问题。其次是刀的长度与死者伤口深度不一致。所谓的凶器——刀实际只有15厘米长,死者伤口深度却有17厘米深。

  三、一审法院判决程大伟杀人罪,属于罪名认定错误。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既称程大伟“慌乱之余条件反射地挥刀”,杀人动机“未必故意”,又认定其为杀人罪,前后矛盾。

  四、一审法院对程大伟量刑不当,属于错误量刑。一审法院建议量刑范围为9年至20年4个月,但实际判定程大伟有期徒刑30年,超过了建议量刑范围的上限。与本案的事实相违背,也与韩国法院组织法关于量刑基准之规定相违背。

  五、列举了程大伟主动借钱赔偿、救助沉船和船员等其他可以从轻量刑的情节,希望法院可以从轻处罚。

  在庭审的最后阶段,胡献旁并未放弃最后的努力,尝试着询问审判长能否为程大伟做口头辩护。出乎大家意料,审判长同意了他的请求。于是抓住机会的他,就案情发表了长达20多分钟的辩护意见,详细地对提交的辩护词一一进行讲解,尤其对于第三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前后矛盾,在罪名认定上存在重大问题。

  一审法院在分析犯罪事实时,认为程大伟在“惊慌之余条件反射地挥刀,刺中李清好左侧肋下一次”,杀人动机“未必故意”。胡献旁认为,被告人在与韩国海警发生肢体冲突的时候,在极度恐慌的情形下,做出了杀人行为,其杀人结果不是被告人事先所希望发生的,应该认定程大伟过失致死罪,而不是杀人罪。一审法院认定程大伟杀人罪,显然,其判决结果与认定的事实不符。

  法院决定重新调查取证择日开庭

  最终,因程大伟刺韩国海警案主要事实不清,部分证据没有查明,法庭决定7月12日到案发现场“鲁文渔”号渔船调查取证;7月17日,对程大伟的身体进行重新检查,法院视取证和身体检查情况决定再次开庭时间。

  从6月24日上午从北京首都机场出发前往韩国首尔,到30日中午启程回国,历时整整7天7夜。其实,对案件的准备远不止这7天。在来韩国之前,胡献旁一行就已经开始研究案情,请教了包括著名法学家陈光中在内的多名专家、学者、驻韩官员,并准备召开研讨会来商讨案情,但因为迟迟拿不到韩国方面的资料而作罢。

  尽管距离下次庭审还有一段时间,诉讼结果尚未揭晓,但是胡献旁的团队已经开始考虑更长远的事情,同时他们也做了最坏的打算:一旦二审的判决结果不尽如人意,在实行三审制度的韩国,他们将帮助程大伟继续上诉。

  “只要有一丝的机会,我们就要发出我们自己的声音。”胡献旁知道,他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链接

  近年来,韩国海警与中国船员时有冲突发生:

  2010年3月8日,韩国济州海洋警察署扣押了两艘进行捕鱼的中国渔船;

  2010年12月18日,韩国海警3000吨级执法船冲撞中国63吨级渔船造成两名中国船员死亡;

  2011年3月3日,韩国海警扣押了两艘涉嫌“非法作业”的中国籍渔船;

  2011年10月22日,韩方扣押了3艘30吨级中国渔船。

 

  法制网记者   王斌   法制网实习生   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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