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何才林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坚持行政公开、透明,不仅是现代政府履行正当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基本保障。只有行政公开,政府权力才能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受到控制;只有在阳光下运行,公权力的运行才会尽可能不偏离轨道。当然,这里的监督主体,不仅包括普通公众,而且包括人大与上级政府等有关的法定政府监督机关。毫无疑问,监督的前提是充分获取相关信息,而没有行政信息公开,政府权力受到规范与制约即会变得困难重重。 在现代公法领域内,知情权主要是指从政府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尽管我国宪法并未对知情权作出明文规定,但从法理角度而言,知情权是一项公民基本权利的观念已经越来越被广泛接受。毋庸置疑的是,民众要想有效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管理活动,对政府事务发表意见进而对其施加影响,就必然要充分享有知情权。 良好的行政公开,可以有利于解决群众关心的疑难问题,消解公共生活中的困惑与焦虑。“捂”、“堵”结合,不仅不会令困惑消失,反而会令人们更加疑窦丛生,激化官民矛盾,从而也频添了政府的治理难度。而良好的官民沟通,可以事先将困惑与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旦政府行政取得了民众的理解与认可,对于缓和官民关系并节约治理成本无疑助益匪浅。 正所谓,谣言止于真相。可见防止谣言的最佳办法莫过于及时公开事实真相,而非极力打压民众的质疑。面对谣言,宜疏不宜堵已经成为人们的常识。传统的行政思维方式的现代化转变,要求政府对传言理应采取正面回应而非一味打压,才有可能取得正面效果。 我们可以设想的是,什邡事件中如果政府在钼铜深加工项目之前就已面向社会充分公开相关信息,并邀请民众参与论证或听证会,接受民众质疑,并予以详细回应,从而取得民众理解,那么本次冲突事件即完全有可能得到避免。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直到举行开工典礼,相关信息公开工作依然并不到位,从而为冲突事件埋下隐患。 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次年5月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应当主动公开。而什邡事件中的钼铜深加工项目由于涉及到了民众切身利益,因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政府因此应当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而直到项目开工前官方还尚未充分公开相关信息,因而引发普遍猜测,也就不能不说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不难想见,在我们这样一个缺乏行政公开传统的国度,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不可能一蹴而就。最近几年,有研究机构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另外,从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情形来看,各级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逐年增长,已经成为一个热点与难点问题,也足见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形远不乐观。 然而,难度很大并不能构成拒绝行动的理由。建设负责任的法治政府,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能够勇于面对民众质疑,积极倾听民众呼声。在关系到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之前依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唯如此,政府才能在行政管理中争取民众支持,获得群众基础,政府的公信力才会得到有效维护,也才能够真正取信于民。 当然,什邡事件给人们的教训还不止于此。然而,行政公开在政府治理中的积极意义,却是这次事件中我们必须深刻予以反思的问题。 (作者单位:天津医科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