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近日,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表示,要建设良序社会,要靠良心保障。他提议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成为指引、评价、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则,“良心都靠不住了,什么靠得住呢?”(7月16日《潇湘晨报》) “良知入法”,又一诡谲的提议。众所周知,法律拥有强制力确保权威,故而通常意义上,“纳入法律”意味着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也有“倡导”的一面,许多抽象的理念式规定,不时出现在法律文本内。 某种意义上,对“法律的倡导性”,学界和舆论远未达成共识。很多人相信,强制性才是法律的魅力所在:法若无强力保障,则无异于浪费立法资源。就功能分工来说,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被人们所信奉……当然,还有些人坚持,法律作为社会治理术的一种,在诞生初期并非定位“禁止”、“惩戒”,指引人心向善、散播美德良习,更是法之要义。岁月流变,法律的“强制性”成为强势标签,不能证明“其倡导性”不值一提,而恰好印证了人类理性的偏执。 如今,马贤兴的提议,连带着由此引发的争议,无疑是对上述讨论的延续。为此剖析是容易的,例如“不具可行性”、“模糊了法律、道德边界”等说法,看似在理。只是,据此就认定可了结是非,未免有些不妥。毕竟无论过去、现在抑或未来,倡导性的法条都不会绝迹于法律文本。“见死不救”,本也牵涉着道德命题,可当下,也有不少法学专家提议“见死不救入罪”。“尊重良知”,岂能因一句“道德和法律不可混淆界限”而pass掉? 不能转换话题,是基本的话语逻辑。“良知”是否能以倡导性条文的方式入法,与倡导性条文本身该否存在,并不是什么重合的命题。但现实中,很多人恰以反对“倡导性法条”的逻辑,来批驳“良知入法”的提议,这当然难言公平。实际上,力证“良知入法”的种种不合理,本可遵循另外的思路。例如,“良知”作为最被认可的价值之一,不具备“倡导性规范”必须具备的稀缺、先锋等特质——通常意义上,只有“新”的道德,才需以立法的厚重方式,加以确认推广! 马贤兴的思维深处,或许多少隐藏着下述逻辑,“因为良知稀缺,所以该立法倡导,加以纠偏”。只是,行为的稀缺与认知的稀缺,又是两回事情了。众人皆知良知之贵之美,却不信之行之,其肇因早已超离法律的范围,自然也非立法倡导就可逆转。那么或许可以说,立法万能主义的狭隘,混杂了误判与错乱,最能衍生非议之论。前例既多,“新论”何新?(然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