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 茅台申请“国酒茅台”注册商标通过初审一事引起同行的强烈不满,昨天,汾酒集团就此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递交商标异议申请书,同时质疑商标局违反《商标法》。 进展 汾酒以行动阻击茅台 “我们今天上午在商标局受理大厅递交了商标异议申请书。”汾酒集团文化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柳静安昨天告诉记者,汾酒集团请求商标局对4个被异议商标“国酒茅台”不予核准注册,“每个商标需交付异议费1000元,我们一共交了4000元。” 此前,国家工商总局官网7月20日公布的商标初审公告显示,贵州茅台申请的4个“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初审,申请日期为2010年6月9日。根据《商标法》规定,贵州茅台要想最终拿下“国酒茅台”商标,还需经过3个月的公示期。公示期间,任何个人和企业都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据了解,汾酒集团是第一个站出来以行动阻击茅台申请国酒商标的酒企,这也是汾酒集团近年来第三次公开炮轰茅台。此前,汾酒董事长李秋喜曾先后公开质疑贵州茅台“获得1915年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茅台酒是开国大典国宴用酒”的广告宣传涉嫌虚假宣传。此次汾酒再次带头炮轰茅台,外界有声音认为汾酒在自我炒作。对此,柳静安表示,以前汾酒对茅台的质疑不过是想还原历史事实,而现在汾酒则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我们正在联系其他白酒同行,下一步大家将联手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质疑 “国酒”商标可否独占 汾酒集团法律事务部部长刘吉功昨天表示,按照通常理解,“国酒”有这样的含义: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一国之内最好的酒。 “贵州茅台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指定使用范围非常宽泛,包括葡萄酒、果酒等33个品类。尽管茅台生产的个别白酒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但不能由此认定他们在葡萄酒、果酒等方面已达到‘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一国之内最好的酒''的水平。”柳静安表示,如果“国酒茅台”商标获得注册,无疑夸大了贵州茅台的产品品质,会误导消费者。 柳静安表示,酒类市场是竞争十分激烈的市场,因此“国酒”商标不应被某一个酒企独占,否则将对其他名酒生产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 初审放行是否违法 “‘国酒''作为被异议商标的组成部分,明显带有对商品特点和质量的描述,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刘吉功表示,商标局初审通过“国酒茅台”注册,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 “事实上,贵州茅台此前曾多次向商标局提出过类似申请,均被依法驳回。”刘吉功称:“令人费解的是,此次申请却通过了初审,难道《商标法》没有法律效力了?” 柳静安还表示,“国酒”不能作为商标,而是一种荣誉称号,不管是国家工商总局还是商标局,都没有授予某一企业或产品“国酒”荣誉称号的权力,“如果以注册商标的形式授予贵州茅台‘国酒''荣誉,将构成超越行政职责范围的行政违法行为。” 追访 商标局未回应 记者昨天联系到商标局并发送了采访提纲,但截至发稿时未得到回应。记者随后从遵义市政府官网查询到,早在去年11月,由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工商总局商评委主任何训班等组成的调研组就曾赴茅台集团,就“国酒茅台”商标注册事宜进行考察。 记者昨天致电茅台酒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杜光义,对方表示无法对“国酒茅台”商标一事作出回应,“这个事情跟企业没关系,国家怎么定,我们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