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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遭刑事侵害多难获赔偿 个人意外需社会关爱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浙江日报 核心提示:刑事案件中,尽管作案者被绳之以法,但大多数无力赔偿经济损失,不仅使很多被害人的人身受到伤害,还使其及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有的甚至为此绝望而泄愤报复,酿成新的违法犯罪。如何依法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这是一组
浙江日报


  核心提示:刑事案件中,尽管作案者被绳之以法,但大多数无力赔偿经济损失,不仅使很多被害人的人身受到伤害,还使其及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有的甚至为此绝望而泄愤报复,酿成新的违法犯罪。如何依法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这是一组令人震撼的数据。

  最高法院统计,自2001年起,全国每年刑事案件立案数高达400余万起,目前的破案率在40%至50%,但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实际获得赔偿的不足20%,有的地方甚至不足10%。而每年至少还有200万起案件不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这个庞大的被害人群体甚至没有一丝从加害方获得赔偿的可能。

飞来横祸,从此陷入困境

  “谢谢!你们真是雪中送炭!”日前,从奉化市检察院检察官手中接过19990元司法救助款时,一脸憔悴的周顺义,激动的神情甚至显得有些夸张。

  但检察官很理解周顺义的心情,毕竟这半年多来他承受的压力实在太大了。

  那是一场飞来横祸:去年10月19日下午,他的妻子董维芬在骑电动车时,被一辆小汽车撞成重伤。肇事司机名叫赵强,没有驾驶证。由奉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属于无证驾驶的赵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赵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相对而言,受害者董维芬及其家人更是陷入几近绝望的困境。出事后,董维芬在奉化市人民医院、宁波李惠利医院住院治疗,先后花去医药费20多万元。而赵强家经济十分困难,可以说是家徒四壁,他的家人想尽办法,才凑出8000元赔偿款。

  周顺义只好四处借债,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头都磕破了”,才凑足那20多万元的医药费。妻子的命算是保住了,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连吃饭、大小便都需要他人照顾。债台高筑的周顺义,只能将刚刚有点起色的妻子接回家养病。

  “不外出工作,家里没钱;出去工作,妻子又没人照顾。真是左右为难,不知道今后的日子该怎么过下去。”走投无路的周顺义,于今年5月11日来到奉化市检察院求助。

  “我们通过实地走访,也详细听取村干部和他家邻居的意见,发现他家的确非常困难。说实话,即使对他家进行救助,也只是杯水车薪,但总比没有要好。”奉化市检察院控申科科长胡益腾说,今年5月28日,他向奉化检察院党组提交了关于申请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报告和相关资料,经院党组讨论,检察长签字同意后,奉化检察院又将申请报告和资料递交奉化市司法救助委员会,为董维芬申请司法救助款19990元。

  董维芬是奉化市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金的首个受益者。周顺义对记者说,救助款虽然不多,但这说明党和政府在关心他家,“使我们对生活又有了希望和信心”。

每笔救助,都有辛酸故事

  每一笔救助金的背后,往往都藏着一个辛酸的故事。

  与董维芬遭遇的交通意外不同,更多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属于人身伤害,而此类案件的罪犯和受害人往往家境都很一般。

  在乐清法院,记者听到这样一个故事:在乐清市七里港镇马道头村,2009年10月16日晚上,云南人李付友、杜老坤因故殴打潘玉东,潘的妻子巫英赶来阻止,结果被打成重伤。

  李付友、杜老坤被判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还要求他们赔偿巫英各项费用共计81万余元。然而,乐清法院法官到他们的云南老家调查,看到的情形同样令人心酸:他们家里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这也就意味,那份判决书等于一纸空文,已成为残疾人的巫英,实际上连一分钱也拿不到。潘玉东务工收入微薄,雇不起护理人员,只好一边打工,一边照顾妻子,而家里还有一个77岁的老父亲、一个5岁的儿子。这个正值壮年的汉子,如今看上去却像是一个老头子。

  “他家实在太惨了,他太辛苦了。”接到申请后,乐清法院经过调查核实,决定给予巫英救助金3万元。

  尽管董维芬、巫英得到的救助金,与他们实际应得的判决赔偿相差甚远,但在很多法律界人士看来,他们已经属于幸运儿,因为还有更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根本不可能得到救助。

  早在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检、财政部等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检还曾经专门下发通知进行动员部署。

  “对受害人来说,刑事判决结果的现实意义不大,因为刑事处罚的目的达到了,但巨大的伤害及其带来的严重后果仍在眼前,赔偿落实不了,也就等于没有真正获得公正。”一位法律界人士介绍,总体而言,司法救助工作目前还比较混乱。当前,刑事案件被害人要想获得救助,有的要向法院申请,有的要向检察院申请。如果是交通肇事案件的受害人,则要向交警部门申请,“这样多头管理,一些被害人及其家属得不到及时救助实属难免”。

  事实上,即使获得救助,也往往因各种原因,需要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

  乐清人郑巍栋因为肩部胀痛,到一家诊所治疗,却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结果,无证经营的诊所负责人何献迟被判刑10年,同时还判决赔偿郑巍栋家属经济损失30余万元。

  经过相关部门的努力,郑巍栋家属直到2009年才从负责执行的瓯海法院收到救助金15000元,2011年从乐清法院收到救助金3万元。

个人意外,更需社会关爱

  那些得不到民事赔偿的刑事被害人,被称为“黑夜里独自哭泣的人”。突遭意外伤害之后,他们的命运被彻底改变。

  “司法部门在办案中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文明的体现。但被害人群体的权益保障,更应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和反思。”有资深律师指出,每个人都有可能遭遇各种意外,关心刑事案件受害人,其实也是关心我们自己。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没有得到应有关怀,突出表现在对经济上陷入困境的被害人,缺乏必要的救助制度。有的案件,尽管罪犯被绳之以法,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生存困难无人问津。有的被害人甚至因绝望,转而对加害人及其亲属乃至社会泄愤报复,酿成新的违法犯罪。

  “得不到犯罪分子的赔偿,要么是由于案子长年未破,犯罪人没有归案,被害人无法提起赔偿;要么是案子破了,但是加害人根本无力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救助就应当成为国家的一项必要义务。”专家指出,正是因为意识到这一点,自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世界上出现了一场声援被害人的运动,唤起了公众对处于困苦境地的被害人的广泛同情,从而推动各国纷纷建立起对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动用公共资金对被害人给予国家补偿。

  这一问题已引起我省有关部门的关注。今年的省两会上,省人大代表甘连法提交了一份《关于要求我省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建立补偿制度的建议》。甘连法希望把生活极为困难、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刑事被害人、死亡被害人需要抚养的亲属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并整合法院、检察院、民政等救助资源与其他社会救助资源,将刑事被害人纳入整个社会救助体系之中,不让刑事被害人独自哭泣。

  杭州市中级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邸志远认为,应从国家层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完善配套制度,并与其他社会救助措施联动,形成救助合力。

  广东商学院王志华教授:国家征收了公民的税收,国家就有责任维护相应的社会治安秩序,因此当公民遭到刑事侵害,却又得不到赔偿时,国家就应给予一定补偿。不过从传统意义来讲,国家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通常要有一些条件,例如它只限于受害最严重的被害人,且被害人要没有过错等,因此存在一定“漏洞”。在国外,通常通过另外两种体系来弥补:广泛推动意外伤害保险和人寿保险;充分发育社会公益组织,通过志愿捐款和帮助,来弥补国家救助的不足。(记者 黄宏 通讯员 纪承伟 韩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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