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
近来,每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网络上都会出现一些声音,认为死亡人数“36”、“37”是关系该事故是否上升为重大安全事故的高压线,决定了事故的等级和处理结果。实际情况是否如此? 调查:许多数字是误传 因网上关于36、37的传言较广,记者随机选择了一张死亡人数都是37的事故名单进行了核实。结果发现,许多事故死亡人数并不是37人。例如: 网传今年岷县特大冰雹山洪泥石流灾害死亡37人,据本报记者当时报道,截至2012年5月14日,全县累计有45人遇难,14人失踪; 网传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死亡37人,据查询,该事故2010年3月28日发生,38名矿工遇难; 网传黑龙江鹤岗特大瓦斯爆炸事件死亡37人,据查询,该事件2009年11月21日发生,最终遇难人数108人; 网传铁岭昌图爆炸事件死亡37人,据查询,该事件于2003年12月30日发生,截至31日遇难人数增至38人; 网传湘鄂暴雨死亡37人,据查询,截至2011年6月11日,遇难人数增至41人。 安全事故如何分级? 调查:分为4个等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都属特别重大事故 实际上,死亡人数“36”、“37”并不是一个特定的数字,也不是事故等级的分界线。 20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由此可见,只要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均构成特别重大事故,不存在“36”或“37”这样的特定数字。(记者 鲍 丹 肖潘潘 吕毅品 史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