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内司委关于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的报告。报告建议,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制度,加快与残疾人密切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 今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工作也随之开展。 报告指出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首先是个别条款之间不尽一致。如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关于各级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扶助的规定。两款规定的受助对象范围不一致,第三款仅将残疾儿童、少年纳入了政府受助对象范围,将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儿童、少年排除在外。 其次,个别条款内容不够全面。如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中对农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问题规定过少,且存在一些欠妥当的地方。 此外,个别条款不够具体。如关于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和监测,法律虽有规定,但过于笼统,相关部门定位不够具体,权责划分不够明确。 报告指出,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法律与残疾人密切相关,应加快立法进程,并在适用对象、内容、程序、保障机制等方面突出对残疾人的优惠措施,明确扶助方法和途径,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报告建议,要完善与残疾人保障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借鉴在残疾人就业、教育和无障碍环境等方面的立法经验,尽快制定残疾人康复条例;依照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和义务教育法,尽快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使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问卷调查涉及1217名残疾人 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包括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和统计分析等。 问卷调查采用多阶段、分层抽样调查的方法进行。在抽取残疾人样本的同时,调查残疾人所居住社区的居民、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部分相关政府部门。此次立法后评估共调查了1217名14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其中城镇613人,农村604人;617名18周岁以上的残疾人所居住的社区的居民,其中城镇311人,农村306人;504名政府部门工作人员;6个省(直辖市)、9个地区(市)、12个县(区)的189个部门。 报告指出,对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目的在于通过对其主要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价,为考量是否需要修改完善提供依据。 康复教育就业等是评估重点 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是残疾人最重要、最基本的权益,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权利实现的一个重要保障。而这些也是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的重点。 残疾人保障法于1990年12月28日颁布,1991年5月15日起实施,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改。 据悉,本次立法后评估将残疾人保障法第二章残疾人康复制度、第三章残疾人教育制度、第四章残疾人就业制度、第五章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第七章无障碍建设制度作为评估的重点。 加强法制宣传落实相关规定 “有关部门应开展经常性的残疾人保障法宣传教育活动,把普及法律知识融入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各项工作之中,认真落实禁止歧视残疾人的法律规定。”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报告指出,要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立、自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塑造平等、公正的无歧视氛围和人人理解、帮助、尊重、关心残疾人的社会风尚。全面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科学知识,提升全民预防意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人大应当加强法律实施监督 为提高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效果,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大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力度。 报告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法定职责,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推动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完善,加大投入力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进一步推动法律的有效实施。 残疾人受教育水平逐步提高 据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每十万残疾人口中接受大学教育的人数从1987年的287人上升到2010年的1139人,提高了3倍;全国15岁及以上残疾人口的文盲率比1987年降低了15.71个百分点。同时,残疾人受教育程度的性别差异逐渐缩小。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报告指出,我国残疾人教育稳步发展,残疾人受教育水平逐步提高。 报告介绍,我国残疾人义务教育发展较快。残疾人保障法实施以来,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在机构数量、在校生人数和专任教师人数三个方面逐年增加。到2010年底,特殊教育学校增加到1706所,在校学生达42.6万人,专任教师4万余人。 农村残疾人从业人数1748万 近年来,我国农村残疾人从业人数有所增加。2006年农村残疾人从业人数为1672万人,2011年达到了1748.8万人,其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残疾人占77%。城镇残疾人就业总量保持基本稳定,自2004年以来,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一直稳定在430万人左右。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报告指出,残疾人就业状况得到一定改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进展较快。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3019个,基本覆盖了全国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初步形成了省、地、县三级就业服务体系。目前,我国各地普遍建立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残疾人社会保障状况获改善 残疾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不断提高,城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得到救济的比例分别由2007年度的32.2%和39.1%增加到2010年度的52.6%和56.3%。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报告指出,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社会保障状况得到改善。 报告介绍,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特别扶助措施等内容的多层次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其次,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有所上升。城镇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从2007年度的36%上升到2010年度的74.4%;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由2007年度的84.4%上升到2010年度的96%。 半数以上社区没有康复服务 全国54.7万个社区(村)中,有30.2万个社区(村)没有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占全部社区(村)总数的55%。同时,康复服务人才严重不足,特别是西部地区和农村的康复人才极度匮乏。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报告指出,我国康复服务覆盖面有待扩大。 报告介绍,在康复制度方面,基本医疗保障需要加强。目前,大多数地区只将9项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的支付范围,与残疾人康复的实际需求有较大的差距。同时,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过低。调查显示,在有医疗康复需求的受访残疾人中,29.6%认为需要的医疗康复项目没有纳入报销范围,58.1%认为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过低。 残疾人特教教师缺口近9万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特教教师缺口近9万人。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报告指出,特殊教育师资力量薄弱,专业化水平不高,妨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同时,特殊教育资源区域分布不均衡,影响了残疾人教育制度实施的普遍性。 报告指出,在残疾人教育方面,教育资源亟待增加,特别是面向残疾人的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不足,影响了特殊教育制度的落实。目前,国内长期开办的盲童学前教育机构仅有9所,2011年全国共有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131所,教育规模与质量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愿望和要求。 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仍存在 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报告指出,我国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仍然存在,残疾人就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数据显示,近35%的受访残疾人表示受到就业歧视。76.6%的受访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认为用人单位不愿雇佣残疾人是妨碍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原因。 23.9%城镇残疾人无任何保险 中国残疾人状况和小康进程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仍有23.9%的城镇残疾人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其中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参保状况更差,参保比例仅为6.3%。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报告指出,社会保障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残疾人的特殊扶助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 报告指出,目前在多数地区残疾人低保标准与正常人没有区别或区别不大,且覆盖率需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应保尽保”制度尚未完全落实。 农村无障碍设施建设基本空白 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报告指出,目前,我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工作主要在大中城市展开,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无障碍建设基本处于空白。 调查显示,67.7%的受访残疾人在无障碍环境方面遇到了困难。 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报告指出,现有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规范、被破坏或占用的问题严重。例如北京市公共建筑中无障碍设施的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仅占三分之一,相当比例的无障碍设施需要进行改造。(记者于呐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