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今天公布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 制度设计应考虑未成年人特殊性 报告指出,调研发现,在429个案件中,85.31%的案件是父母施暴,其中亲生父母施暴的占75.52%,继父母或养父母施暴的占9.79%。从案件报道的施暴方式、结果、次数看,都是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或犯罪案件。 参与调研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一直是难以防治的社会问题,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棍棒之下出孝子”等传统文化和习俗对于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有相当程度的容忍甚至习以为常,造成此类案件难以被发现,在干预和保护中也有很多制度障碍。 “长期以来,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体之一,一直隐藏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之后,没有被独立的或有区别的对待。其实,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表达能力和行为能力等方面与成年人都有很大的不同,在受到家庭暴力后的各种需求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在权利实现方面具有相当程度的依赖性。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建议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当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给予特别关注。”张雪梅说。 张雪梅认为,反家庭暴力法不仅要从人权理念和社会性别的视角出发,还应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使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得到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的规范以及相关措施的救济。 张雪梅说,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法律上的完全行为能力,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范围不同于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有些情况对妇女可能不构成家庭暴力,但会构成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 “应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张雪梅说,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特殊性要求我们禁止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从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的观念出发,遵循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特别是在家庭暴力的定义、预防措施、处理程序、救助措施、司法程序介入等具体条款的设计上具体体现该原则。 “除了传统针对身体的暴力和强制外,针对精神方面的暴力和强制、利用特殊身份关系实施的暴力、父母的不作为、严重的忽视行为、强迫未成年人犯罪或者从事不应当从事的行为等也应当得到关注。将这些行为概括到家庭暴力的范围,既能够体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也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同时也能使父母和社会大众更新传统的观念,准确认识和理解哪些行为是家庭暴力。”张雪梅说。 早期干预是避免家暴的关键环节 报告显示,从家暴持续时间看,17.72%的未成年人长期反复受到侵害,持续时间最长的达14年之久才被发现。一般情况下,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发生后,未成年人受到亲情影响和能力所限,极少对父母的家暴行为进行报案,其他家庭成员、村委会、居委员也认为管教孩子是家庭内部事务,一般也不报案。 “早期发现家庭暴力风险、及时干预,是预防和避免家庭暴力发生的关键环节。”张雪梅建议,应建立社区早期发现机制,及时发现、筛查具有家庭暴力高风险的家庭,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风险因素,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 强制报告制度是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为其提供保护的关键途径。“由于我国缺乏强制报告制度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自身缺乏报告的能力,很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容易成为隐形案件,受害未成年人得不到及时保护。”张雪梅建议,为预防和迅速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有必要在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强制报告制度,这是相关部门及时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信息渠道。为此,她建议对强制报告义务主体的范围、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的部门、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此外,张雪梅指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很多种因素,缺少监护支持与监督是重要原因。为此,她建议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有预防条款,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职责的支持和帮助,对家庭提供相关社会服务,消除家庭暴力危险因素。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和家庭教育指导,预防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建立以监护为核心的儿童福利制度 报告指出,目前,在民政部门设立的紧急庇护和救助场所中,没有专门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的紧急庇护场所,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法律政策也没有规定具体的紧急救助制度和程序。实践中,对于紧急危险状态下如何救助受暴未成年人缺少专门明确的法律依据。 张雪梅说,对于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可能会遭受严重威胁的紧急状态,由于缺少法律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介入案件后,往往不能将其带离家庭,进行紧急救助和临时安置,未成年人自己不了解也没有能力主动申请庇护,导致这些未成年人只能继续留在危险的家庭,可能面临着再次遭受暴力的风险。因此,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当规定紧急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的庇护措施,如果未成年人正在受到严重的家庭暴力或者可能面临再次受到暴力侵害的,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将其带离家庭,由政府提供庇护和救助,可以送到家庭暴力救助场所进行临时安置,同时规定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在庇护期间对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中,司法程序的介入也面临难题。张雪梅说,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对监护人最严厉的民事责任追究,但是,什么情况下应该提起诉讼、由谁提起诉讼并不十分明确,致使这条保护未成年人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很少被适用。 “建议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主体和条件。”张雪梅说。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提起后,如果没有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担任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就会处于空缺状态。”张雪梅表示,对于这种情况,建议规定国家监护,由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和妥善安置。 “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防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除了有必要在为防止家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其最大利益,并逐步完善其他相关的法律政策外,还应建立以监护为核心的儿童福利制度,降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同时建立系统的发现、报告、干预、救助与服务、惩治与司法保护的工作机制。”张雪梅总结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