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日报 随着我省(江西)工业化进程的步伐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经常会引起争议乃至诉讼。在这些诉讼当中,又以离籍在校大学生能否获得补偿款最为常见。10月16日,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主审法官认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能以户籍作为唯一标准,而要看在校学生的生存来源是否继续依靠土地。 集体征地补偿款起纠纷 熊阿婆的丈夫系金溪县农村的上门女婿,他们于1968年12月6日结婚,在村里生儿育女,并且一直居住至今。2011年1月19日,熊阿婆的丈夫去世。2006年,熊阿婆的孙子熊某由于去北京读硕士研究生,将户口从该村迁往北京。熊阿婆及家人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都分得田地。之后,也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到国家田亩补差款。 2010年,因修高速公路征用山地,他们所在的村委会给了熊阿婆家8人的补偿款。2012年,由于县政府扩路征用田地,熊阿婆及家属8人得到土地补偿款,该村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参照邻村的会议记录来定,并分配给每位熊姓村民征地补偿款1800元。但随后,熊阿婆一家都未得土地补偿款,并诉至法院。 在校学生是问题焦点所在 这个案子在法院立案之后,金溪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细细分析,发现此案的争议最大之处在于:熊某是在读研究生,并已经将户籍迁出农村多年,是否该享有土地补偿款? 法官们的第一种观点是,熊某不享有土地补偿款。熊某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前提是具有该村的户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熊某2006年已将户籍迁出该村,已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而第二种观点则是:熊某仍享有土地补偿款。熊某户籍迁出该村,并不能表明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归因读研究生的缘由。虽然熊某户籍暂时脱离农村,但属在校大学生且并未就业,仍然需要以土地为生存保障,并不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分得土地补偿款。 法院认定学生可获补偿款 金溪县人民法院的王欢法官认为,就这个案例来说,熊某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能以户籍作为唯一标准,而应以熊某是否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生活,加上以户籍来作判断。 熊某从小到大一直在熊家村生活、参加生产活动,他自然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来,熊某考取硕士研究生,将户口迁往北京,这是因为学习为便于管理暂时将熊某户籍迁离该村,并没有改变熊某与该村的生产、生活关系。 熊某在北京读研究生,属仍在读,无收入来源。在土地补偿款分配之前,熊某尚未毕业,属在校学生,未有收入,仍然需要靠土地为生存条件。为此,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及公正平等原则,熊某应享有征地补偿款。(张绪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