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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及银行法律制度建设研讨会”举行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中国社会科学在线 11月23—24日,由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主办的“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及银行法律制度建设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国内30余所高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的百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 与会者认为,党的十八大提
中国社会科学在线


  11月23—24日,由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主办的“中国金融体制改革银行法律制度建设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国内30余所高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的百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

  与会者认为,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这为我国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和道路。因此,金融法学界和实务界要深入领会十八大精神,将其运用到法学研究和金融实践中去,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寻求长期经济增长方式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黄韬认为,过去十年,我国资本市场无论是在广度还是宽度上,都有长足进步。我国一直实施的“金融抑制”战略,即政府主动地、有意识地对金融市场进行全方位的介入,在一定时期保证了国家对资金价格的有效引导,促进了实体产业的发展,但其在长期经济发展过程中却存在消极作用,对长期经济增长有负面影响。因此,我国金融体系应导向“金融深化”路径,逐步减少国家对金融市场价格的控制,鼓励更多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重视“非正规金融”的积极作用,实施配套的财政和外贸体制革新。

  武汉大学教授张庆麟认为,目前各国政府、各金融机构正在为化解金融危机寻找各种解决方案,并以弥补全球金融治理的不足为主要切入点。

  与会者还介绍了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最新的金融监管政策,并阐述了这些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启示。

  合作金融符合我国国情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基本上是沿着商业化、市场化的路径展开的。以股份制为导向的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符合市场化要求,但是与服务“三农”的要求形成了制度悖论。合作金融已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良好发展,与我国政治制度、民族传统、乡土社会、农业经济等国情具有天然的默契性。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合作金融的法制经验,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合作金融法,确立合作金融机构公益法人的地位,审慎界定合作金融监管边界。

  云南大学法学院周昌发认为,金融法律制度建设要注重农村金融效率的提升,力求通过农村金融法律制度供给以最低成本有效实现农村金融资源的最佳配置。与会者认为,金融机构的多层次性、服务的多样性要求农村金融应具体划分不同类别,实施差别监管。

  建立多层次保护机制保障金融消费者权利

  保障金融消费者权利话题是与会者交流讨论的重点内容之一。

  北方工业大学王斐民通过区分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提出,金融立法应对金融消费者予以明确并建立相应保护机制。银监会法规部陈胜认为,要统一各监管部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提高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独立性;完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多层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中国人民银行营管部刘建认为,行政保障是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实现的重要方式,主要通过推动立法、监管、指导、争议解决和消费者教育来进行。应该通过确立以市场竞争为准则、服务行政为价值导向的实施机制,保障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实现。

  合理拓宽民间融资渠道

  民间融资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其合法性、利息计算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会者认为,民间融资的法律监管,对于缓解融资权与政府规制权之间的矛盾、防治民间融资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以及解决“用钱荒”、促进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农林大学教授马永双认为,应设立民间融资主体的准入条件,根据融资主体的不同分类和自身特点,区别对待;民间融资相关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从民间融资应急性特点来说,由市场来定利率是不科学的,遵循现有法定利息计算方式才是正确的选择。

  淮阴师范学院教授蒋大平认为,应该通过专项立法规范企业间借贷行为,对企业社会集资行为,应改现行非法集资的客观认定标准为主客观结合的认定标准,将有合理融资需求的集资纳入《证券法》规制范畴,增加专门立法规范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运作。

  中国政法大学邹焕聪认为,解决民间融资监管问题,要立足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实现合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结合;体现监管依据的混合化,实行硬法依据与软法依据的融合;实现监管内容的全面化,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管;围绕监管责任的共同化,实现监管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合作。(作者:赵磊)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