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让药业公司先与广告公司签订一份高价格合同,然后再安排广告公司与电视台签订一份低价格合同。身为广告经营中心副主任的何勇,在真假两份合同形成的差额中,轻松赚取了205万元好处费。 今年9月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广播电视广告经营中心原副主任兼业务部、营销部主任何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何勇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违法所得赃款91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近日向《法制日报》记者独家披露了这起贪腐案的台前幕后。 操作阴阳合同 今年39岁的何勇,自2002年起担任重庆电视台广告部业务科华南片区经理;2005年7月任重庆广电集团广告中心华南片区经理;同年8月担任重庆广电集团广告中心业务部副主任。 2006年3月,何勇担任重庆广电集团广告中心业务部主任;在2007年8月又担任重庆广电集团广告中心副主任兼任业务部主任;到2009年4月,何勇兼任重庆广电集团广告中心营销部主任。 担任上述职务期间,何勇对重庆电视台广告业务的开发和创收有经营管理职责,工作十分努力。每年不仅完成上级下达的广告任务,还实现了超产超额,是名副其实的“超产标兵”。据其供述,年度广告总任务由集团下达,广告价格是由广告中心定价。 由于职位的特殊性,何勇对广告的签订和发布规则自然越来越精通。 2003年上半年,重庆天柯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开弟来到何勇办公室,说自己公司的业务情况不是很好,希望何勇将合适的广告客户介绍给他。 2003年9月,在福建省晋江市组织召开广告客户业务座谈会时,何勇私下对桂龙药业公司执行总裁邱波说:“你们公司的广告业务可不可以通过广告代理公司代理的方式在我们广告经营中心做广告?”邱波答复:“不管哪种广告经营方式,只要不损害我们公司的利益就可以。” 回到重庆后,何勇查看了桂龙药业公司的广告业务经营情况以及广告经营中心当时的广告业务经营政策。当时,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一个17号令,要求全国电视台规范广告时间,这个规定下发后,电视台能够提供的广告时间就大幅度缩短了,广告价格肯定要大幅涨价。 于是,何勇将这个情况电话告知了邱波并对其说:“如果你们公司直接在我们广告经营中心做广告,广告价格涨幅会比较大。如果能够通过广告代理公司做广告业务,可以获得较大优惠,而且广告代理公司还可以拿利润的25%感谢你。” 之后,何勇就把刘开弟喊到办公室,告诉刘开弟由其广告公司来代理桂龙药业公司在重庆电视台的广告业务。每年刘开弟的广告公司留40万元作为公司的经营费用和利润,剩下的钱就全部拿给他和支付到重庆电视台。他还对刘开弟说,利润部分的25%要拿给桂龙药业公司的客户。 承办法官披露,按此方式,刘开弟的广告公司在游戏中“一人分饰两角”,先与药业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并在这份高价合同上盖电视台的公章。随后又假冒药业公司,和电视台签订了一份低价假合同。从2004年至2010年,何勇从中实际分得205万元。 何勇坦言,要操作牟利,当然与关系熟悉的人在一起才好操作。以药业公司的名义和电视台签合同才可以拿到铺底客户优惠价格,如果以刘开弟经营的广告公司和电视台签订广告合同,广告公司就拿不到铺底客户优惠价格。 打包广告时段 2006年,在担任重庆广电集团广告中心主任助理期间,何勇协助主任负责广告业务部的工作,对广告业务的发放具有审核权。 2006年,重庆小淞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请他帮忙,购买电视台青少年频道广告时段,并承诺会感谢他。事后,何勇将2006年电视台青少年频道所有广告时段打包优惠销售给了徐某。 2006年9月,因购买杨家坪原文化馆片区的一层写字楼钱不够,何勇从徐某处得到400万元支持费。2006年年底,为了来年能够继续打包购买青少年频道广告时段以及购买科教频道广告时段,徐某对何勇表示希望继续得到关照。 于是,何勇又将2007年青少年频道广告时段和科教频道广告时段整合打包优惠销售给了徐某。同年6月,为购买新的写字楼,何勇再次获得了300万元感谢费。 据介绍,重庆广电集团广告中心当时对合同签订方要求不严,只要客户能够及时支付广告费,播放的广告不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就行。 湖南合力昌荣商务拓展广告有限公司也和重庆电视台有业务往来,该公司代理了一些品牌在重庆电视台投放广告。 在2009年11月中旬,该公司负责人尹某到重庆来办事。吃完饭后,何勇开车将尹某送回希尔顿大酒店。在回家途中,何勇接到尹某发来的短信息,其主要内容是有袋东西在车上,要过节了,表示下意思,感谢他对其公司工作的支持。到家后,何勇在轿车后座上发现一个装有5万元的大信封。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如巧认为,我国现行广告代理体制所存在的某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何勇在贪腐道路上越陷越深。 自1987年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明确提出“代理费”概念以来,广告代理制在我国已经走过了二十多个年头。然而,1995年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却没有提及,使得代理制至今处于地位暧昧不明的尴尬境地。 “这一问题为某些人以广告代理制为幌子,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吴如巧说,在未来对广告代理制的完善中,应当明确实行代理制的广告的范畴,并加以严格实施,如是方能有效避免广告代理中的腐败行为。 -链接 据新华社报道,重庆广电集团原总裁李晓枫涉嫌受贿案2011年9月16日一审宣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晓枫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晓枫在担任重庆电视台台长、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总裁、重庆广播电视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收受周某等17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4904万余元。此外,2005年9月,李晓枫利用担任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裁、重视传媒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北京某广告公司负责人翟某,共同挪用重视传媒公司公款人民币300万元,用于该广告公司的营利活动。2006年4月,该广告公司将300万元归还重视传媒公司。 □说“法”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如巧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何勇案再一次向人们生动地揭示了权力的滥用与贪腐之间的必然联系,也再一次印证了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在该案中,众多广告代理公司的负责人之所以争先恐后地结交何勇,看中的无非是何勇手中所掌握的对广告签订、发布的审批、管理权,这一权力直接决定着这些广告代理公司的利润额。 “在金钱诱惑面前,何勇手中的权力失去了正确的方向,逐渐沦落为其与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吴如巧说,但遗憾的是,并没有看到对何勇手中权力的某种监督机制,不受监督的权力所结出的最终都将是贪腐的恶果。徐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