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晚报 本报南昌17日消息(孔庆波张世民记者熊晓生) 作为一名律师,帮人打官司是他的工作,但做了多年律师的杜某和某却没想到有朝一日为了自己的事上法院打官司。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屏支付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费35760.34元。 2011年5月19日,被告周屏(化名)因被南昌市渊明南路某服装店的招牌砸伤需提起诉讼,与原告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1份,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两名律师为甲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第一审代理人。甲方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贰仟元…等。并在该条款后添加了“之后再按胜诉金额的18%支付后期代理费”字样。 合同签订后,该律所两名律师接受周屏委托,代理其进行了一、二审诉讼,周屏因此获得赔偿金额共计193668.5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2011年5月19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第六条“甲方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贰仟元”后添加的“之后再按胜诉金额的18%支付后期代理费”字样是否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单方所添加。法院认为,虽然上述字样的字迹是原告方律师所写,但综合本案案情分析,有理由相信上述字样并非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单方所添加,因此,对于原告提供双方于2011年5月19日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予以采信。按照该合同,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100元,被告尚应向原告支付代理费35760.34元。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