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 佛山日报记者 刘蓉 而另一方面,昨日肇庆铁路公安处发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倒票活动的通告》,再次重申了这对小夫妻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且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应受到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 到底是倒卖还是代购?争议仍在继续。不过,更多专家学者则将视角投向了类似火车票购买这样的公共服务,要如何完善才能做到真正便民利民。 焦点 1 被刑拘是否应该? 收钱就是黄牛VS只是有偿帮忙 经过多日的发酵,该事件引发的争议在各大媒体官方微博和佛山在线专题报道中升级。观点呈现两派,一派认为这对夫妻的确非法牟利,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一派则认为他们帮外来工订火车票并没有谋取暴利,10元手续费外来工可承受也愿意承受,如此就被刑拘太不公道,应该赶紧放人。不过记者发现,后者的观点呈现压倒性优势,即网民们大多同情这对小夫妻的遭遇。 网民@茶凉cllei称,只要收钱了,性质就从好心人变成了商人,和黄牛没有本质区别,都是利用普通人拿不到票进行牟利,同情实在没有必要。北京@牛群曰也在微博中写道,刑拘的标准是什么?是10元,还是20元,还是30元?还是100元?利用火车票盈利就是犯罪,无论多少! 不过@薛蛮子的一句“不公道”的评论也引来了上百网友的转发和评论。网友@Terra--Nova称,这对夫妻的行为与黄牛党性质完全不同,代购并不是炒卖。而且他们确实是实名购票,本质上说这只是相当于有偿帮忙,并且没有强迫性质。不知道刑事拘留这对小夫妻所依据的两条法规是基于什么考虑而制定的?还是在制定时根本就没考虑过有代购这一行为,而简单地把一切谋利都归于炒卖? 焦点 2 是倒卖还是代购? 律师:受购票人委托购票,属于代理 这对小夫妻的行为到底是代购还是倒卖,这个问题引起了多名律师的关注和讨论。其中,被评为南风窗2006“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的周泽律师,我市法律援助专家顾问、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成尉冰等律师都认为,小夫妻的行为属代购而非倒卖。成尉冰律师甚至表示将联系这对小夫妻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据成尉冰分析,刑法第227条第2款规定的倒卖车票、船票罪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立法本意是维护交通客运秩序,保障乘客的权益,所以禁止倒卖车票、船票。因此,倒卖车票并达到一定金额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可问题是什么是倒卖?所谓倒卖,是我国法律中特有的表述,是指未经官方批准,通过投机手段,以大大高于标价的价格出售,比如以前的投机倒把,用“倒”字,带贬义。现在多指,买进政府专营或管制的物资,之后转手再高价卖出牟利。 “准确的称谓应为贩卖,买进再卖出,赚差价。在倒卖车票、船票的交易中,买进和卖出的决定权在贩卖者一方,真正的购票人无定价权,所以倒卖车票会损害乘客的利益,导致乘客买不到票或者高价买票,扰乱客运市场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妨碍社会管理秩序。” 成尉冰认为,在非实名制购票的情形下,才有倒卖车票、船票牟利的可能性,倒卖者可以买进一定数量的车票、船票,然后高价向不特定的人出售。2012年元旦起,全国所有旅客列车实行车票实名制,所以倒卖火车票牟利的可行性已不大。 成尉冰表示,火车票实名购买和网上订票,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在实践中,购票点分布不足,有的购票人没有条件上网或者不会上网,所以代购行为有合理性。根据民法通则,代购车票是一种代理行为,不违法,在市场经济交易中,因代购车票收取报酬也不违法。“本案中,年轻夫妻受购票人委托,以购票人的真实身份进行网上实名订票,收到车票后转交购票人,完全是一种代理行为,收取10元的报酬,不高,不违反购票人的意愿,甚至比购票人亲自去购票还要节省时间和成本。这是典型的代理行为。更重要的是,订购的车票只能给委托人乘车使用,而不能转卖给第三人。所以没有倒卖车票的可能。代购与倒卖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说铁路警方定性错误。” 铁路公安:不具备代办资格,属于倒卖 面对律师的炮轰,肇庆铁路公安处则表示,若是自火车票实名制购票以来就不存在倒票,那么今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怎么会明确写到: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铁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四部委《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都属于倒卖车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此外,火车票有别于一般商品,属有价证劵,是明文禁止倒卖的。 针对网友认为实行实名制售票后,火车票自始至终都是所售旅客的,不存在倒卖过程的观点,铁路公安表示,旅客是连同身份证一起交给涉案当事人的,证票一致时可以办理退票、改签等业务,甚至利用火车站客流大、无人像识别仪用他人身份证及车票乘车。因此当证票都在涉案当事人手上时,他才是火车票的所有人,当他加收10元后,把票证还给回旅客时,火车票才真正属于旅客,这个过程就是倒卖过程。 另外有网友认为加收10元是辛苦钱,与那些加收上百的黄牛有本质区别。铁路公安提醒说,网友们有没有想过?量到质是一个演变过程,目前法律界定加收服务费超过5元属违法,票面价值超5000是犯罪,那加收10元、票面价值达三万多元的小夫妻就已构成犯罪行为。 学者 观点 火车票销售应市场化、人性化 在网上的一片混战中,记者发现不少专家学者更加理性地将视角转向了火车票销售如何更加利民便民问题上。如正规火车票代售点分布是否合理?代收费5元是否值得推敲?作为铁路部门的服务能否再“市场”一点,人性化一点? 北京大学知名教授吴必虎在自己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说,飞机票定购与服务费早已市场化,只有火车票仍被铁道部严格“计划经济”着,并且有相关法规保护其利益。火车票销售为何不能市场化? 网友@JasonPan回复吴必虎教授称,火车票这么“被计划着”,其中一个原因是几十年来销售渠道、技术落后,但销售数量巨大,管理不善但又保守不开放,导致停步不前。现在的销售模式实质上和三五十年前没有什么区别。造成这个局面,主要是铁老大放不开或者不敢放开,当然也有利益驱使垄断不愿放开的因素。他认为,铁路部门应打造智慧铁路,与时代接轨。 此外,人民网也呼吁,在火车票购票服务上,要让便利外来工购票的正规渠道更通畅才行。 吴必虎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火车票代理是一种服务,并无政府定价的必要,但铁道部紧抓不放。订票服务因地租、人力资源价格不同,全国统一5元的标准其实是违反价值规律。 针对网友质疑我市正规火车票代售点太少,无法满足外来工就近购票的观点,铁路公安表示,目前我市有代售点80余个,各镇街至少有一个,其中禅城大江代售点只离涉案票点约2公里。 调查 @ 微 佛山日报官方微博
佛山一对新婚夫妻帮农民工订火车票被刑拘事件被媒体报道后,不仅拿到回家车票的外来工为他们喊冤,广大网友也几乎一边倒地为这对夫妻叫屈。 原本是好事 刑拘煞风景 @Free-zjl:农民工不会网上订票本身就已经很不公平了,现在有人帮他们买是好事吧。 @冰淋漓澈:有些钱我们愿意出,就是图个方便,可是正常的渠道不通啊! @涛语花香:上大学那会,学校有学生主动给我们代购火车票,每张票3元,难道这也是黑票点? @Karina悦悦:不会电脑你让民工去排队买票吗?!这事得关注! @潘兴松:这本是双赢,甚至多赢……可这算啥? @llf_lisa:甘有精力抓呢个,不如抓晒D黄牛先啦! @1992空白:说到底是春运票难买,农民工网上买票没优势,反而有劣势…… @小河-向南 :这本是解决不会上网农民工买票的一个良好渠道,双方可谓合作愉快。可一纸刑拘令从天而降,真是大煞风景。现在终于明白为什么春运火车票那么难买了,根本就是有关部门自己不想办法,还不许群众想办法。 10元不算多 累计却可观 @真迹无价:10块对任何人都不算什么,但当一个人累加起来时,就会达到定刑标准,基数不大量大就是问题啊 。 @沐风栉雨2012:我还是一贯的原则:违法行为一定要依法处理,但是有关部门应该作出反思!这个事情说明铁路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对“不会上网买票”这一群体的关心不够。 @7-Denis : 一个“法”字不能包打天下,不管在哪个国家。所期冀的,只是把国人千年遗留传统的权重顺序(情、理、法)逐渐调整成与当今社会更契合的权重顺序(法、理、情),这就是很大进步了。 不是炒卖 何罪之有? @马骝和乌猪:这个不叫倒卖吧。现在买火车票都是实名制了,农民工拿身份证给小夫妻,让他们代理购票,小夫妻从中收取代理费。这是农民工的授权行为啊,这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何来“倒卖”,何来违法? @Terra--Nova:不是炒卖,没有强迫,何罪之有?该行为只是等同于有偿帮忙,商业角度来说就是代理。现在什么都能代理,就是购火车票不能代理,很让人对相关部门制定规则的意图生疑心。 @表0哥:顶多是无牌开档。我未见过无牌经营要抓人的。 @佛山本无山:这明明是帮助与人方便,顺便收点辛苦费。这和私家车空车带人收点油钱差不多,在国外是提倡的,既可方便他人,又节约能源使资源发挥最大作用一个道理。 (叶小青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