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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当面拾捡但拒绝归还属侵权行为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法制网——法制日报 农民工万余元血汗钱散落遭哄抢事件引关注 专家称:当面拾捡但拒绝归还属侵权行为 1.76万元,对于一个普通的农民工来说,是一年的血汗钱。对于秦某83岁的父亲来说,是老人通过一年来打扫卫生所挣得的薪水。 2月3日12时59分,秦某报警称在上海市
法制网——法制日报


农民工万余元血汗钱散落遭哄抢事件引关注
专家称:当面拾捡但拒绝归还侵权行为

1.76万元,对于一个普通的农民工来说,是一年的血汗钱。对于秦某83岁的父亲来说,是老人通过一年来打扫卫生所挣得的薪水。

2月3日12时59分,秦某报警称在上海市北翟路协和路口,他的近18000元被风吹跑了,其中有些人捡钱已经离开。秦某打算帮父亲把这些钱存到银行回家过年。

13时06分,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新泾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警。秦某称,放在口袋中用白纸包裹的17600元滑落后被风吹散。当时,秦某自己捡回3000元,有3名路人捡到700元后交还给秦某,另有多名路人捡钱后离开。

秦某在上海一家快递公司打工,父亲是上海一家家具厂的保洁员,他们的老家在安徽省凤台县。父亲还不知道丢钱的事,秦某不敢告诉老父亲真相。老人已经搭乘2月3日晚8点的长途车回了安徽老家。

2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新闻办民警在其微博上称:“从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看,由于钱散落涉及的区域面积较大,适逢红绿灯交替,车辆、行人较多,事主秦某在捡拾钱的过程中,一度远离事发最初现场。”

“随着调查的深入,情况似乎并未像大家最初的判断。从监控录像反映的情况,并非‘哄抢’。一些人在现场根本不知该把钱归还给谁。目前,除当场归还外,已有9人将捡拾到的2900元归还。”

2月4日15时35分,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非“哄抢”,捡拾人正在陆续归还。昨夜今晨,长宁分局新泾派出所出动多名警力在事发地周边居委、超市、商务楼开展走访告知。截至目前,又有5名当时捡拾钱款的路人来派出所归还人民币共计1200元。

16时53分,该微博称:根据目前长宁警方调查的情况,仍无法认定这是一起“哄抢”事件。由于路口范围较大,散落在地上的钱款在被风吹起后涉及范围较广,小秦已经失去了对钱款的有效控制。而事主小秦为了捡拾散落的钱款,一度离开钱款散落第一地点近三四十米。捡拾人员短时间很难明确事主。

截至记者发稿,最新的结果是,秦某尚有9800元未找回。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若路人不知是农民工的钱,则属不当得利,有义务归还;若当面拾捡、明知农民工为主人,但拒绝归还,则是侵权行为,更要完璧归赵。

“是否涉嫌侵占罪,视每个人非法占有的具体金额而定。即使不构成侵占罪,也要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在道德上也要予以谴责。我们要反对这种乘人之危、掠夺钱财的丑恶社会现象。要树立诚信友爱、敬畏他人物权的核心法治价值观。”刘俊海说。

上海律师丁金坤告诉记者,本案事情虽小,涉及的法理却不少。现金遇风飘落,被路人哄抢或拾得,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第一,现金飘落,如果主人能捡回的,属于短暂失控物;如果刮得太远,找不到的,属于完全失控物,但都不是主人忘记的遗失物,不适用物权法中关于捡到遗失物要还的规定。

第二,路人哄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应予处罚。如是捡到,则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路人哄抢或捡到不还,是侵权行为,此时物主可选择行使四种起诉权利:根据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规定,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返还现金;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返还现金;根据物权法关于占有的规定,要求无权占有的路人,返还现金;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要求路人承担侵犯财产权益的责任,赔偿损失。

“再给点时间吧。一直忙到现在,对于随着调查深入之后发现的种种变化也有些错愕,很显然,事情并未像我们想的‘那么坏’。警方仍在努力,小秦已回家。临走前,他告诉民警,他还没有把事情告诉自己年逾八旬的父亲。不过,有那么多媒体、民警在为他忙碌,有那么多热心人关注,他很感谢!”2月4日3时49分,上海市公安局新闻办民警的一条置顶微博这样写道。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