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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高官异地审判三大争议:有无法律依据引质疑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人民网 高官腐败案异地审判怎么看?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桑本谦 一项司法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依据不在于法律是否明确予以了规定,而在于这项制度是否回答了中国的现实问题。高官腐败案件异地审判的办案模式是能够解决中国问题的本土良策,对它我们需要给予
人民网


高官腐败案异地审判怎么看?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桑本谦

  一项司法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依据不在于法律是否明确予以了规定,而在于这项制度是否回答了中国的现实问题。高官腐败案件异地审判的办案模式是能够解决中国问题的本土良策,对它我们需要给予更多的理解、耐心和支持,去激励这种“制度花蕾”不断成长和成熟。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卫跃宁

  高官腐败案异地审判常态化是权宜之计,不应将其常态化、制度化。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其限制了犯罪地群众旁听审判的权利,同时也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地法院受审的权利。建议结合现有规定,构建“异地法官当地审”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晓耕

  今天的高官腐败案件中异地审判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在法律中必须明确规定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异地审理,树立具体的评判标准。借鉴古代对于高官这一特定主体的制度设计,可以参照今天特殊人员犯罪的设立标准和思路,确立制度化的异地审理的高官属人管辖标准。

  近年来,异地审判成为高官腐败案件的常见处理模式。从2001年辽宁“慕马案”开始,越来越多的省部级、地厅级“落马”高官通过异地审判的方式被绳之以法。当前,最高法、最高检也已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异地审判的司法模式,并有进一步推广的趋势。对腐败高官进行异地审理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很好地解决了高官腐败案件的查办难题。然而,异地审判的优势在不断彰显的同时,其不足也逐渐显露,并因此受到一些专家学者的质疑

  高官异地审判有无明确法律依据

  对高官异地审判的第一大质疑主要是认为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为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任何关于高官腐败案件异地审判的专门规定。另外《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目前高官腐败案件的异地审理大多突破了“犯罪地”和“居住地”的规定,因此,不少人认为异地审判涉嫌违法。但实际上,高官异地审判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不仅《刑事诉讼法》第2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2条都规定了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而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条、第15条、第18条也都对检察机关的“指定管辖”作出了规定。这些都构成高官腐败案件指定管辖、异地审判的合法性依据。

  更重要的是,一项司法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依据不在于法律是否明确予以了规定,而在于这项制度是否回答了中国的现实问题,是否满足了司法实践中的制度需求,是否符合了司法内含的价值追求。长期以来我们对制度的生长过程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制度的生长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最初它可能是人们无意识行动的、偶然的结果,但当这种制度的功能逐渐被社会所辨识时,其就有可能由“制度萌芽”生长成“制度花蕾”,而当“制度花蕾”的制度功能进一步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时,“制度花蕾”就会长出“制度结果”,“制度结果”成熟到一定程度就会被立法机关确立为一种“法律制度”,最终可以“名正言顺”地协调利益关系、约束人们的行为。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过多“嫁接”了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却忽略了符合本土司法实践需求的“制度萌芽”的培育,甚至用“舶来品”的教条压制那些能够回答中国司法难题的“制度花蕾”。这既不利于符合本国国情的司法制度的培育,也不利于中国的司法难题的解决。

  以上述分析观之,高官腐败案例异地审判的办案模式是符合制度生长规律的:2001年,中纪委在查办“慕马案”时,发现贪官马向东的妻子章亚非在背地里大肆活动,严重干扰办案,于是决定实行异地办案,此时“制度萌芽”开始形成;此后,在许多大要案、窝串案中,这一办案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逐渐被决策者认可和接受,这一过程可被视为“制度花蕾”的成长与绽放;而到目前为止高官异地审判已在宏观上形成了基本固定的模式,即先由中纪委查办,然后将案件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后,由其指定某省级检察院具体查办,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再由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种模式便可视为“制度结果”。尽管它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但这不是我们否定它的借口,而是完善它的理由。

  高官异地审判中司法资源的消耗是否属浪费

  对高官异地审判的第二大质疑,主要集中在其耗费了较多的司法资源上。异地审判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异地调查取证、异地羁押、异地起诉等问题都需要耗费一定的司法成本。随着中央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如果所有落马的腐败高官都实行异地审判,势必需要消耗大量司法资源,也会相对拖延办案时间、降低办案效率,因而难免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

  但事实上,高官异地审判中对司法资源的消耗并不是浪费。首先,消耗一定的司法资源换来了巨大的收益。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在现有的司法体制框架内,通过变革案件的管辖机制,慎重选择涉案高官“势力范围”之外且能独立行使司法职权的办案机关承担案件的查办,不仅实现了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而且成功屏蔽掉了影响公正司法的各种人为的干预和侵扰因素。这也为我们走出高官腐败案件刑事追诉的困境,为独立地开展刑事司法活动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提供了程序保障;另一方面,在成功震慑住腐败分子的同时,大大提升了刑事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其次,质疑者还忽略了,在现有体制内,如果不采取这种办案模式,那么高官腐败案的查处不仅由于权力干扰和人情浸袭而需要消耗更多的司法资源,而且还很可能导致案件查办不下去,“钱没少花还办不成事”,无形中助长了腐败高官的嚣张气焰,产生更多不良的社会影响。

  第三,异地审判非常契合当下的司法环境。它实现了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带来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这也是尽管该办案模式的一些环节还需不断完善,但不论是检察官、法官还是律师都表示,异地审判是目前应对高官腐败案很有效的司法模式。

  高官异地审判是不是权宜之计

  针对高官异地审判的第三大质疑,主要是基于其是否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判断。质疑者认为,司法独立才是通往司法公正的“星光大道”,相比之下,高官异地审判仅是一种权宜之计,不是治本之策。更有观点认为,异地审判的普遍化还可能导致案发地的司法机关职能的萎缩和公信力的下降,从而造成司法权在地方权力结构中的丧失,并可能进一步弱化司法机关对地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鉴于此,异地审判不仅不该成为一种制度,更应尽早退出历史舞台。

  事实上,这种看似合理的观点存在不少值得商榷之处。比如,案发地司法机关职能萎缩和公信力下降并非异地审判造成的,而是腐败高官的权力干扰所致。即使不实行异地审判,在腐败高官的权力威慑下,当地司法机关同样面临职能萎缩、对地方权力监督乏力的困局。而通过对腐败高官异地审判,将腐败权力“连根拔起”,反而能起到消除权力干扰,改善司法生态环境,还原司法权在地方权力结构中的应有位置等作用。在我国现有的体制框架内,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需要实现司法机关的垂直领导,需由中央财政对其经费预算进行统一拨付。而这会引发复杂的政治博弈,引起现行体制框架的深层次变革,宪法可能也要因此被修订。所以,司法机构的变革需要耗费高昂的成本,而这可能会成为阻碍这种变革的重要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异地审判并非权宜之计。

  中国的司法难题需要中国的司法智慧去解决。高官腐败案件异地审判的办案模式不是来自书本教条,不是来自头脑发热,更不是来自西方语境,而是切切实实地来自中国的司法土壤,是切切实实的“中国制造”。面对这种能够解决中国问题的本土良策,我们需要给予更多的理解、耐心、支持和包容,去激励它不断完善和成熟,让其发挥更大的功效。(人民论坛 桑本谦 杨圣坤 作者分别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博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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