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福建柘荣县法院近日受理一起涉案标的额达1600余万元的非法经营外汇买卖案。被告人张某在国内开设多个账户,与境外人员勾结,从事非法汇兑活动赚取手续费,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提起公诉。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07年12月至2011年9月期间,伙同其父以每个月7000元人民币的报酬受雇于其在印度尼西亚的姨夫王某,利用在国内开设多个银行账户,非法从事外汇兑换业务,数额达人民币1600余万元,个人共获利达31.5万元。 张某等人采取本币和外币对冲方式,也就是在国内向客户收取或支付人民币汇款,再由其在印度尼西亚的姨夫王某向相关客户支付和收取相应的外汇资金,以实现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兑换业务,并在每笔汇兑业务中0.8%至2%不等的手续费。 柘荣县法院法官提醒说,我国对外汇实行强制管理,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都必须获得我国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规定的交易场所内进行。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法官说,“地下钱庄”通常标榜其汇兑外汇的手段不仅便捷、手续费低而且安全,但是在实践中,“地下钱庄”经营者利用先打款后汇款之间的时间差携款潜逃的例子屡见不鲜。此外,“地下钱庄”通过暗箱操作的方式让资金在境内外自由流动,一方面造成大量游资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核的前提下流入我国市场,威胁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另一方面可能成为走私、涉税、贪污腐败等多种犯罪活动“正常的资金管道”,为各种犯罪活动提供便利。(记者 郑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