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 一场车祸,令男童小华(化名)的会阴部严重受伤,致八级伤残。在向肇事方起诉赔偿时,小华一方将生育、性爱两项权利的写进诉状,请求法院保留其未来追偿的诉权。对当时年仅8岁的小华而言,两项权利均尚未发生,而基于此产生的诉求,无疑给法院出了一道难题。 3月28日,广昌县法院对这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这一诉求予以“忽略”。 法律界人士指出,未来能否起诉追偿,关键在于能否行使追偿权。同时,此案的出现,再度引发了对“性爱权”法律地位的争议,专家呼吁应对这项特殊权利进行设定保护,从法律上予以明确。 庭审理场 司机视线被遮挡 8岁男童遭遇车祸 2011年4月26日14时许,广昌县旴江镇北门村上门楼一带,小华和他的几个小伙伴正在路边玩耍。此时,农民吴伟(化名)驾驶着他的大型拖拉机沿广昌县旴江镇北门村路段行驶。 当拖拉机行驶到小华附近时,眼见道路只有3米多宽,吴伟按响喇叭,示意前方的孩子们退后让行。由于车位较高,视线有一定遮挡,感觉小孩子们大概都跑开了,吴伟才踩下油门。 “啊——”只听见车下突然传出凄厉的童声。吴伟急踩刹车,跳下车查看,他被眼前的景象吓呆了:原来还有一个小孩没离开。 伤势严重的小华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历经广昌县、江西省两级医院治疗,伤情被诊断为“左下肢外伤术后感染、左小腿外侧皮肤大面积缺损”。最让其父母揪心的伤情是儿子的阴茎皮肤部分坏死,一侧睾丸严重受损。 随后,小华入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医院进行阴茎畸形整形术、阴茎包皮转置术及尿瘘修补术,可身体无法复原如初。经鉴定,小华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2011年5月19日,广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吴伟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小华不担责。这时,当事双方为小华的治疗先后支付近12万元医疗费,但后续的治疗费用依然庞大。 “诉权保留”成辩论焦点 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小华的父母将吴伟起诉到法院。2012年9月20日,广昌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进行审理。 此前,吴伟驾驶的拖拉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则一同成为被告。 小华父母要求,吴伟以及保险公司应共同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8万余元。其中伤残赔偿金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庭审时,原告提出了一条特殊诉求,成为了双方辩论的一大焦点,即“保留因伤可能致生育和性爱功能丧失之诉权”。 被告吴伟对此不能接受。吴伟辩称,原告这一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就是因为可能致生育、性爱功能丧失才评定为八级, 法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使原告方遭受到的相关损失,有权向事故责任方要求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包括10万元伤残赔偿金、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大部分经济赔偿,共计22万余元。但对原告提出的“保留因伤可能致生育、性爱功能丧失之诉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以“原告系未成年,发育不完全,其以后是否有生育和性爱功能无法确定”为由,判决“待实际发生后再起诉”。 不予保留不予驳回 判决获法律界认可 对于小华的父母而言,“保留诉权”关乎儿子未来生育、性爱两项重要权利的追偿,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未就此正面回应。一方面,原告寄望于当前获得诉权保留,从而达成小华未来成功起诉、追偿损失的目标;另一方面,小华的生育、性爱功能是否丧失,至少需要等他成年后经过鉴定,才有结论。该不该保留诉权,保留又意味着什么? 本案主审法官、广昌县法院赤水法庭副庭长邱建军告诉新法制报记者,此案合议庭内部为此展开过多次讨论,最终结论是“这个诉求从情理上可以理解,但法理上难以支持”。 对“不体现保留诉讼内容”这一“判决”,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肖文军律师表示:“保留诉权是指因条件不成熟,现在暂时不起诉,保留诉讼也就意味着诉讼还没开始。”肖文军认为,保留诉权是种私权力,完全由当事人自愿决定,对其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不会影响”。 “诉求与现实存在着时间上的距离。”邱建军解释,本案并未涉及未来权益的赔偿的理由,也就在这里。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3年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徐国强教授告诉新法制报记者,根据最高法的文件精神,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解释的目的,也具有合理性。 未来能否成功追偿 有待举证因果关系 法学专家指出,原告寄望于“保留诉权”,其实是混淆了其与“保留追偿权”的含义。 徐国强表示,在法律上追偿权是民事实体权利,属第一性权利,而诉权是一种程序权利,属第二性权利,诉权须建立在有追偿权的基础上,“通过保留诉权来保留追偿权,是无法实现的”。 尽管如此,邱建军指出“只要有两个前提条件存在,原告未来可以起诉追偿”——首先是小华自身生育、性爱功能确认丧失,其次是他能够举证两项功能丧失与本次车祸之间存有必然关联。然而目前,这两个前提条件都有“硬伤”。 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表示,通过司法鉴定结果进行有效举证,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证明车祸和性功能丧失间存因果关系,是小华未来能否起诉追偿的关键。 李春华解释,小华成年后,如果经鉴定其性功能确实受到损害,且在此次事故发生后并没有其他因素介入,则其可凭本次判决认定的事实向被告主张赔偿,“如果有异议,对方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小华性功能受损与本次车祸之间的关系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的。”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水兰表示,“从法理分析,小华再起诉不存在法律障碍。” 专家呼吁对“性权利”设定保护 即使小华未来能够成功起诉,赔偿能否和性功能损失相匹配,法律界人士均认为前景不乐观。 “性权利其实是指夫妻之间性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法律上虽然未明确,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徐国强表示,目前法院在判决上做法不一,有的支持,有的反对,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不同看法。 不过有个比较积极的案例,2011年3月,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曾受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市民袁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伤,后经司法鉴定,证实袁某因车祸造成性功能障碍中度。法院判决认为,事故给两原告的夫妻生活造成了伤害,生活幸福指数下降,对于两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酌情予以支持。遂判保险公司分别赔偿袁某及其妻子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和3万元。 “这起为小孩诉讨‘性爱权’的案例,应该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关注。”身兼律师身份的熊延生教授表示,性权利也是一种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应包含在生命健康权之内,但遗憾的是,尽管目前我国民事法律对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有明确规定,但对具体的性权利却没有明文提出保护。 徐国强则认为:“无论是健康权,抑或独立权利,维护夫妻之间性生活的权利,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即尽可能的保护更多的民事权益。”因此他认为,对一些疑难、复杂、无法可依的案件,法院不能拒绝司法,而应根据法律规则裁决,“如果没有法律规则,则依据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来进行裁决”。(文/元春华 李莉 记者杨海涛 刘帅 图/记者韩长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