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社会经纬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众多“自杀群”唆人赴死 记者入群探揭“死亡之约”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红网 直面“相约自杀者”内心之伤 绝望多源自家庭与现实琐事 3月末,5名因工作生活不如意的青年男子,相约来到东莞,在万江镇一旅社内集体烧炭自杀,造成3人死亡。此前,他们并无交集,在网络偶遇,通过QQ群相约自杀。 是什么让他们陷入绝望,放弃生命?!如
红网


    直面“相约自杀者”内心之伤 绝望多源自家庭与现实琐事

  3月末,5名因工作生活不如意的青年男子,相约来到东莞,在万江镇一旅社内集体烧炭自杀,造成3人死亡。此前,他们并无交集,在网络偶遇,通过QQ群相约自杀。

  是什么让他们陷入绝望,放弃生命?!如何才能靠近他们,安慰他们,解救他们?

  因为网络上的一次无意闯入,在其后的数天,三湘华声记者成为了一场跨省解救的“卧底者”。■记者 戴鹏

  自杀论坛

  东莞悲剧后,2013年4月,记者搜索有关“相约自杀”的新闻时,无意中闯入一个隐藏在网络深处的论坛网站。

  黑底白字,这个名为“自杀宣言”的网站界面非常简约。每个用户头像下,都跟着大朵的冰蓝色蔷薇花和一只舞动的纯白色蝴蝶。

  蓝色蔷薇花,花语为“绝望”。

  众多的版块设置中,“歇斯底里”、“最后的宣言”是最为活跃、关注度最高的两大版块,每日的发帖和回复都居榜首。

  虽然每天只有几十名用户在论坛中发帖、回复,最高时也仅仅只有78名用户同时在线浏览该网站。但进入相应版块,“死吧”、“生无可恋”、“死亡倒计时”等帖子充斥论坛,发帖人无一不对现实表示绝望,有的甚至相约自杀。

  “派对组织者”

  在“自杀宣言”的搜索排行榜上,“谁有QQ自杀群”、“自杀群”、“有没有自杀群”三个关键词始终排在前三位。

  通过百度搜索“相约自杀”,共有6574项内容,多为询问“怎样才能加入自杀QQ群”。

  记者加入了一个名为“DOLLARS”的QQ群,群内仅寥寥三人。群主白甘(网名)说,他并非想自杀的人,而是“派对组织者”,QQ群就是组织“派对”最主要的平台,而这个派对就是“相约自杀”。

  “日本自杀派有很多,国内很少。来群里围观的都被我踢出去了,已经死了的也清除了,所以人很少。”白甘说,“现在群里招人,然后大家决定在哪自杀。”

  对于群里已有多少人自杀身亡,他拒绝透露。

  相约自杀

  记者随后以“我想帮助你们”为由申请加入,被多个QQ自杀群拒绝。有群主直接回复“神经病”、“滚一边去”……

  记者再以“我想离开”为申请理由,在4月12日成功加入了一个名为“安魂者的殿堂”的QQ群。

  该QQ群拥有370名成员,其标签为“最后一站”。记者发现,该群创建者和管理员大多不超过20岁,群友来自全国各地,最大的不超过40岁,最小的仅16岁。

  网友“相约天堂”说:“我爱她,同时也恨她,我要用死让她内疚一辈子。”

  网友“死亡约定”说:“生活过得太累,老板不再信任我,想逃避、想解脱。有没有约好一起死的?”

  在长达一周的时间里,他们每天讨论的除了死亡方式,还提议相约自杀。感情受挫和工作不顺是自杀的主要诱因。

  咒骂围攻

  4月16日,网友“选择2013”在群里说:“东西都已经准备好了,只要人到齐马上就可以去死。”

  记者立即加其为QQ好友并与之私聊,劝其不要轻生。“选择2013”问了一句“你是来劝我的?”随后将记者拉入黑名单。

  当天,记者在群中发布劝解信息,希望大家珍惜生命,得到的多是冷言冷语或咒骂。

  不到一分钟,记者被该群管理员“踢出”此群。

  潜伏解救

  事实上,很多自杀QQ群中都有“劝生者”卧底其中。

  网友“崇文”49岁,曾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两年前,20岁患有抑郁症的儿子,通过网络接触到所谓“自杀文化”后,独自在家时打开煤气自杀身亡。

  从那以后,“崇文”就一直卧底在各个自杀QQ群,选择时机说出自己的故事,以劝解轻生者。

  “每个群总会有一些好心网友,不只我一个。”“崇文”说, “看到他们就想到自己的儿子。”

  电脑那头,文字背后,面对一个失去孩子的父亲,仿佛能听见沉重的叹息,触摸到泪水。

  律师

  相约自杀可判杀人罪

  网络监管要立法监管

  湘潭大学兼职教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平凡表示,相约自杀若存在强制或诱骗因素即是犯罪。如果在自杀过程中有人反悔,反悔方有义务对同伴进行阻止和救助。

  如果反悔方具备现实救助的可能性,却没有履行救助义务,而是静待其他同伴死亡或者独自逃离,这样做就涉嫌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要遏止网络自杀行为,首先网络运营商应承担监管责任,也须对网络监管加强立法,共同预防方可提前疏导。”陈平凡说。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