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 核心提示 连接客厅与厨房的是一道长4米、宽1米、两侧护墙高约2尺的水泥“天桥”。“天桥”距离地面有四层楼高。4月15日15时40分,高安市第四小学五年级(4)班学生刘祥昀放学回到家里后,穿过“天桥”时不慎坠落死亡。 当地警方法医出具死亡证明:意外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死亡时间:16时~17时。 16时~17时为高安市第四小学的“小学生课后看护时间”。因此,该死亡时间成为家属与学校对于刘祥昀死亡责任纷争的节点。 那么,对该起事故中学生刘祥昀的死亡,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学生放学“天桥”意外坠亡 法医出具死亡证明:意外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死亡时间:16时~17时。 自从父母离异后,刘祥昀就被寄养在伯父刘荣华家里。从小学一年级直至五年级,刘祥昀的生活起居都由伯父、伯母照料。 4月15日17时,刘荣华从外面回到高安市新华书店宿舍,没看见刘祥昀。高安市第四小学距离宿舍约300米。往常这个时候,刘祥昀都回到了家里。感到纳闷的刘荣华就拨打了刘祥昀班主任贾老师的电话。“学校15时40分就放学了,祥昀回家了!”贾老师回答说。 正当刘荣华在宿舍区四处寻找时,邻居惊慌的告诉他,刘祥昀躺在楼房之间“天桥”下面的水泥地上……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调查。 数天后,法医出具死亡证明:意外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死亡时间:16时~17时。 所有的人都感到震惊。“祥昀平时很听话的,不敢相信发生这样的事!”刘祥昀的数学老师徐某说。从广东赶回来的刘祥昀父亲在伤心的同时,也埋怨哥哥刘荣华没有悉心照管好小祥昀。 在度过最初的悲痛后,刘荣华时不时看着“死亡证明书”发呆。突然,“死亡时间:16时~17时”这一行字让他意识到,这个时间不还是学校课后看护学生的时间吗?并且自己交了“看护费”。 发生意外正是学校课后看护时间 “这个时间,正是小学生的课后看护时间,家长为此缴纳了看护费,学校理应对小祥昀的死负责!” “家长出了看护费,学校就要看护好学生!”刘荣华找到高安市第四小学负责人“理论”:“小祥昀的死,学校负有责任!” “学生出了校门,就跟学校没有关系!”学校负责人的回答让刘荣华感到寒心。 “小祥昀出事后第二天,学校来了两个人,拿了一箱牛奶、几个苹果到家里看了看,什么话也没有说,站了一会儿就走了!”刘荣华的妻子陶玉梅告诉记者, “自小祥昀出事到现在,整整一个月了,学校没有任何解释。连一句抚慰的话都没有!” 在刘荣华收集的材料里,新法制报记者发现了一张第四小学印刷的仅手掌大小的“关于学生自愿参加课后看护的征求意见单”,单子上写明:看护范围:1~6年级全体学生;看护时间:每天下午放学后一小时;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60元。 据了解,高安市物价局、高安市教育局曾联合下发文件,即“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生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在“小学生课后看护费”第(2)条对“看护时间”有这样的表述:指学生在校学习6小时之外至17时30分以前(即下午放学后17时30分以前)。 据悉,该“通知”是根据江西省发改委、省教育厅(赣发改收费字[2011]1555号)精神,结合高安市实际制定的。 刘荣华拿着这些资料找到第四小学负责人讨“说法”:“小祥昀发生意外的时间为16时~17时,而这个时间,正是小学生的课后看护时间,家长为此缴纳了看护费,学校理应对小祥昀的死负责!” “4月15日是星期一,学校下午3点40分后教师要开例会,”学校负责人回应说,“所以,学生可以提前回家。” “那为什么不通知家长呢?”刘荣华质问。 “星期一下午3点40分放学,可以说99%的学生和家长都知道!”学校负责人说,“老师在家长会上、班会上都说过星期一下午学校会提前放学,这是多年的惯例,学校还通过校迅通向家长发送过短信!” 但刘荣华说自己从来就没有得到过学校明确的“星期一下午会提前放学的”准确通知! “第四小学有三四千学生,不可能一一打电话通知!”学校负责人说。 “星期一下午提前放学是多年惯例” “星期一下午上两节课,3点40分放学,这是第四小学多年的惯例!学生和家长都知道的!” “4月15日下午3点40分,学校放学了!因为学校要开例会。”刘祥昀的班主任贾老师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说,“星期一下午上两节课,3点40分放学,这是第四小学多年的惯例!学生和家长都知道的!”接着,贾老师又向记者解释:“首先我们告诉了学生,开班会的时候也要学生做了记录,‘校讯通e学地带’也发短信息通知了,家长会上也应该说了这事!” “刘祥昀不是刚入学的新生,而是就读了几年的,他和家长都知道星期一下午学校会提前放学。”第四小学校长何细良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星期一下午开例会,也是学校的一项制度!收取课后看护费,是从2011年下学期就开始执行的。” 何细良说,学生刘祥昀坠亡,是一次偶发事件。这个事情发生后,学校第一时间帮学生家长开具了证明,协助家长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同时,学校第一时间派了研究室组长和刘祥昀的班主任到他家里慰问。 “学校有3000多学生,现在仅出现刘祥昀死亡一例。如果按照家长的讲法,推断学校负有责任的话,那还得了?”何校长说,“学生在学校出了一点点问题,那是学校的责任;学生回到了家里,出了事,是家长自己没看管好。” 何细良说:“学生家长认为学校应该怎么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高安市教育局领导也持此态度。” “我们并不是想要讹诈学校赔多少钱,我们其实也就是想要学校表一个态!”刘荣华告诉记者,“但学校认为一点过错也没有,我难以接受。” 学校应否担责? “现在,双方都认定对方有责任,自己没有责任。遇到这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大家都没有过错的情况,通常是适用公平原则去处理。” 对该起事故中学生刘祥昀的死亡,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赵臻律师认为,学校应该承担两方面的责任。 “一是作为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职责的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该实践中,学校提前放学(15时40分即放学),没有通知家长,使学生离校后无人看管,导致学生意外死亡,学校未完全履行法定的对学生进行管理、保护的义务,将本来还应该在校的学生提前放学离校,使应当由学校履行安全保护的义务在没有通知家长接受安全保护义务的前提下,而放弃这种义务的履行,而这种义务是作为学校应尽的法定义务。” 赵臻认为,从法律上来讲,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不能放弃,否则即是失责、失职。因失职而造成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7条也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案中学校对该学生的死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学校应当承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学校向学生家长发送了《关于学生自愿参加课后看护的征求意见》,这是要约,学生家长在该意见单上签字是承诺,从而在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建立了一种对学生进行课后看护一小时的合同。学生家长向学校缴纳每学期60元的课后看护费,已经履行了该合同约定的义务。学校向学生家长收取了60元的课后看护费,则应按上级的规定及自己在《征求意见单》中的约定,在每天(从周一至周五)的下午放学后(16时30分)履行再看护一小时的义务。若学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该看护义务,提前让学生离校,即是违约,因违约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宜春百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谢黎青则认为,这其实是一个“这样认定也可以,那样认定也行”的事情,处于“临界角度”,如何认定确实是一个法律的空档。 “首先,从家长角度来看,学校收了费,那么17时30分以前,看管学生就是学校的义务,出了事,学校就要承担责任;从在学校的角度看,学校是收了费,但学校放学了,学生到了家里,不在学校的看管范围内,就跟学校没有关系。这个看护时间,就是双方都认定对方有责任的争议点。” “现在,双方都认定对方有责任,自己没有责任。遇到这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大家都没有过错的情况,通常是适用公平原则去处理。” 谢黎青分析后称,当地“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生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也存在一个细化和在什么情况下如何监管的问题。(记者 李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