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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事业单位招聘户籍歧视最严重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法制日报——法制网 调查显示事业单位招聘户籍歧视最严重 近百家被调查单位有户籍要求者占99% 法制网北京5月28日讯 记者 万静 记者今天从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河南亿仁平”处获悉,在今年就业形势空前严峻的前提下,事业单位招聘中的户籍歧视最为严重,他
法制日报——法制网


调查显示事业单位招聘户籍歧视最严重
近百家被调查单位有户籍要求者占99%

    法制网北京5月28日讯 记者 万静 记者今天从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河南亿仁平”处获悉,在今年就业形势空前严峻的前提下,事业单位招聘中的户籍歧视最为严重,他们通过对国内大中小三类城市中近百家事业单位的各类招聘启示或招聘广告、从今年1月至今近五个月的跟踪调查中发现,有户籍要求或明确提出应聘者需“有本地户口”的单位占比达99%,事业单位招聘成为户籍歧视的重灾区。

  事业单位招聘成户籍歧视重灾区

  “河南亿仁平”负责人牛玉亮向记者介绍,各类公务员、企事业单位招聘中,户籍歧视一直是就业歧视中较为严重的问题之一,而在今年显得更为突出。“河南益仁平”曾在2012年专门针对公务员招考中的户籍歧视问题做过专门调查,发现全国公务员招考中有一千多个岗位明确要求“户籍限制”。今年他们启动事业单位招聘中的户籍歧视情况调查,发现情况要比公务员招考中还要糟糕。

  此次事业单位户籍歧视调查,“河南亿仁平”将调查范围既包括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郑州、西安、杭州等二线城市,也包括地方县级市等小城市,涉及调查单位包括报社、教育机构、文化单位、卫生部门等等。

  据牛玉亮介绍,据他们调查统计,在各类单位招聘活动中,对户籍限制要求最低的是公司、企业,其次是公务员招考,对户籍限制要求最高的是事业单位。在被调查的近百家事业单位中,明确提出户籍要求为“本地户口”者达到99%。事业单位招聘成户籍歧视重灾区。

  户籍歧视占社会身份歧视总数的85%

  本报曾在今年4月初报道,“郑州亿人平”针对2012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的招考岗位户籍限制调查发现,有1500多个岗位存在户籍限制。有的明确要求本地户籍或本地生源,有的则因户籍不同设置不同的条件。为此来自河南、湖北、湖南、北京等十一个省市的18名律师,联合致信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建议规范全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消除户籍歧视。律师们认为,公务员法并没有规定机关所在地户籍或生源地的人才有资格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也要求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因此建议全面规范。

  据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公布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调查报告》显示,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现象仍广泛存在。其中最为严重的是户籍歧视和地域歧视,共计955个,占社会身份歧视总数的85%。户籍歧视和地域歧视主要表现为对特定省份(县市)户籍或生源地的限制,一般与招考单位所在地有着对应关系。

  户籍歧视根源于政策性歧视

  据统计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达到699万,创历史新高。截至3月,本科毕业生签约率仅为38%。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明确规定招聘毕业生不得有户籍、性别、年龄等各类限制,意在推动毕业生就业。其中,通知对公平就业环境的强调、对各种就业歧视的禁止,颇为引人注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

  事业单位何以成为户籍歧视的重灾区?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负责人刘晓楠副教授分析指出,首先可能是出于传统。我国传统上奉行大学毕业生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人才流动性不强。其次是大多数招聘单位为了方便本地人员就业。而还应该引起警醒的一个关键原因是,现在应聘事业单位成为不少“领导子女”就业的方便快捷渠道。由于企业对应聘者户籍普遍要求不高,公务员招考又逐年走向规范,想要就业就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因此事业单位成为走关系、各种潜规则盛行的就业领域。

  反歧视法律专家、香港中文大学客座教授陆军认为,户籍歧视和地域歧视是一种政策性歧视,在我国户籍政策要求和引导下,该类歧视已成为我国最为严重的歧视之一。它不仅对外地人员构成了歧视,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就业的权利,也限制了优秀人才流动,不利于本地区和单位的长远发展。

  就业歧视缺乏统一认定标准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提出,虽然目前我国就业形势严峻,就业歧视问题日益严重,但是关于什么是就业歧视的问题还缺乏统一认定标准。何谓“就业歧视”?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如何认定存在就业歧视?由此导致目前与就业歧视有关的一系列法学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都只能建立在由《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的延伸理解上,进而导致法律规定无法准确适用于具体案件。依据现行规定,劳动者一方无法确定自己是否遭受了歧视,用人单位也无从判断自己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了就业歧视;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更是难以具体操作,导致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于是,实践中经常出现如下情况:应聘求职者虽然实际受到了就业歧视,但往往只能以因遭受就业歧视所造成的后果提起诉讼,根本无法涉及到就业歧视的实体层面。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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