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重庆7月11日电 (魏霞 祁慧蓉)好心搭载他人不幸出事故,致人伤残被判承担全责并给付赔偿金。记者11日从重庆荣昌法院获悉,杨某和邹某就赔偿达成一致协议,昔日友邻经调解最终握手言和。 2012年11月26日,荣昌县村民杨某搭乘邹某的二轮摩托车到镇上赶集,行驶途中摩托车发生侧翻,造成杨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邹某立即报警并将杨某送到卫生院进行抢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由邹某承担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杨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伤残十级,需要后续医疗费3000至3500元。 杨某认为,由于邹某的过错造成了其人身伤害,邹某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起诉邹某要求赔偿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321元。 该案承办法官在送达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时了解到,杨某与邹某系同村人,平时关系很好。事故发生当日,邹某为了让赶集的杨某少走一段路好心搭乘杨某,同时,杨某受伤住院期间的医药费14000多元全部由邹某垫付。考虑到双方同村的关系以及事故的特殊性,故决定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一次调解。 通过对基本事实进行相关询问后,法官从情、理、法多角度对双方进行释法析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邹某在垫付杨某医药费14728.35元之外自愿给付杨某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000元,并当庭给付了赔偿款,杨某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握手言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