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薛蛮子被拘满15日 轻则将收容教育重则构成犯罪 8月25日,北京警方证实,知名天使投资人、微博红人薛蛮子因涉嫌嫖娼已于8月23日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随后,警方进一步查明,“薛蛮子”不仅嫖娼,还涉嫌聚众淫乱。 截至今日,薛蛮子被行政拘留已过15日。薛蛮子嫖娼、涉嫌聚众淫乱等行为会如何进一步处理,警方目前尚未正式回应。其结局如何?人民网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 洪教授表示,可就警方目前公布的薛蛮子的两种违法行为来分析其可能的处理结果。 首先是嫖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因嫖娼被警方控制的薛蛮子有可能被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以及相应罚款。 根据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洪教授表示,15日行政拘留期限已过,薛蛮子一案尚未有最新动态披露,也有被收容教育的可能。如果薛蛮子被相关部门收容教育,则会面临半年至两年的处罚。 其次,根据警方披露,薛蛮子涉嫌聚众淫乱。洪教授表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其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程度。比如,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或组织、策划聚众淫乱行为,这两种情况都属于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网友表示,薛蛮子是美籍身份。洪教授表示,该身份就在国内的违法行为来说,没有实质意义。不论其涉及嫖娼或是聚众淫乱,都有被驱逐出境的可能。(记者封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