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检察日报 掐指一算,“字幕组”来到中国已逾十年。在维基百科里,字幕组被这样定义:是指将原本无字幕的外语视频配上字幕或对视频已有的外语字幕进行翻译的爱好者团体。是一种诞生于互联网时代的新事物,属于一种民间自发的个人团体组织。字幕组并不以营利为目的,爱好者们制作字幕只是因为自己对某部作品的喜爱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兴趣,最早关注中国字幕组的外媒《纽约时报》还曾称他们为:“打破文化屏蔽的人。” 尽管,一直以来字幕组坚定地走在“网络义工”的前行道路上,坚持着纯公益的梦想。但不知何时,这些标榜“民间非盈利”的群体中开始出现“红杏出墙者”。维基百科中对字幕组的定义也作出以下补充强调:并不排除有少数字幕组成员,为了个人利益,参与盗版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不算侵权,但是,在网络上公开传播则构成了对原作品版权的侵犯,更为甚者,有些盗版制造者直接利用字幕组发布的资源制成盗版光盘贩卖盈利。 随着国内版权保护环境日趋成熟,字幕组凭借“公益分享”原则所获得的“护身符”不断遭遇攻击,舆论开始着重关注这些文化“隐者”在网络江湖中的触法边界。一边是强烈的侵权指责,另一边是无“原罪”之说,在纷扰之间,这些“布道者”终于体验到行走江湖的真正风险。 他们如何超脱于法界争议,成为真正打破文化藩篱的人,亦或就此搁浅“隐居”,在文化江湖中等待寿终正寝? 布道者:游走法律边缘 日前,江苏省江阴市法院知识产权庭针对一起字幕侵权官司作出了有罪判决。 据报道,精通6国语言的“外语才子”刘某从2007年开始,就将自己搜集的国外小众文艺片进行翻译,制作成字幕后刻制成光盘在淘宝上售卖。今年4月,刘某被江阴警方抓获,警方从其家中当场查获3600余张光盘,均被鉴定为侵权盗版音像光盘复制品。为此,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耐人寻味的是,刘某始终辩解称,自己卖一张碟只要2.9元,“不是为了赚钱。” “把自己喜欢的东西分享给他人,看到网友感谢就会有成就感。”这种心理满足感是大多数字幕组成员之所以选择义务劳动的动力和内心写照。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多家字幕组成员在谈及上述案例时纷纷强调,字幕组的“公益性”应该是行业推崇底线,“不能进行谋利”。 人人影视字幕组负责人梁亮对此深有体会。他曾经抱怨外界说他利用字幕组赚钱,“有时候我很难过,甚至想过放弃,以此证明我们并非靠此谋生、谋利。” 梁亮感慨说:“可能这个社会已经没有人愿意不计回报地做事了,以至于我们都成为‘异类’。” “我们在推广自己的字幕时,都会一再强调禁止商业用途。”Ti“““组合吧字幕组成员小韩觉得,字幕组就像一个江湖,存在着激烈的竞争,“我们都知道其中的隐患和弊端,但为了吸引更多粉丝,只能硬着头皮做,总会有一些侥幸心理。” “如果自行翻译的行为被勒令禁止,解散字幕组也是没办法的事情。”诸神字幕组的一名工作人员无奈回应记者的询问。 依据规定,私下网络传播境外影视剧属于违法。基于此,字幕组仅能以“学术交流”为名游走于法律边缘。 台湾学者胡绮珍在《中国字幕组与新自由主义工作原理》中作出如下分析:相较于美国、日本成熟的影视产业,中国起步晚、能力弱,无法制造出大量与之匹敌的作品,如此一来,官方无法提供充足、新鲜、有版权的外国翻译影视作品,令消费市场长期处于饥饿状态,因此,影视剧由美国、日本等“高地”流向中国“低地”。 违法边界:风险在哪里 字幕组面临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合法性。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刘德良认为,字幕组的违法边界太过模糊,“公益分享”行为容易陷入侵权争议。 大多数业内人士认为,国内字幕组在制作字幕前后一般都会附上“免责声明”,表明“只用于交流学习不作商业用途”的态度。 目前执教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的知识产权律师王岩云认为,免责声明只能说明字幕组成员有版权意识,并不能免除字幕组在版权纠纷中的责任。“即使字幕组本意是出于公益分享,但其将文件上传网络时,就无法控制后续传播的使用范围,实际上是对版权的侵害。” 在刘德良看来,免责声明是最无意义的做法,“它只是一种单方行为,无法隐去侵权风险。” 那么,依此推论,这些基于兴趣的“布道者”将外文字幕翻译后并上传网络,会触及哪些法律? 刘德良分析指出,从刑法上讲,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犯罪都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不是基于营利,只是单纯地翻译字幕,因为缺少侵犯他人著作权罪的主观要件,不宜被认定有罪。 不过,刘德良同时表示,字幕组将字幕文件上传到网络上,侵权方通过影视作品吸引受众,并获取广告收益,这会导致版权人商业价值受损,权利无法实现,因此有了侵权之实。 再回到前述案例中,承办法官曾表示,刘某如果是“自己翻译自己看不售卖”,自然没有问题。其实,问题的关键不仅在于“售卖”,还在于是否“自己看”。 如此一来,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也因此浮出水面。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过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字幕组如果没有获得版权方的授权,公开分享影片内容的行为就很难引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作为免责的理由,特别是部分影片中还有字幕组添加的广告,这势必构成了侵权行为。 王岩云则表示,从源头上看,字幕组(公益性)基本没有“原罪”,简单地指责字幕组侵权是不妥的。“字幕组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知识产权的公共性,为知识共享作出了贡献,并且没有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事实上,2009年4月出台的《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也对此作出规定:“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境内外电影片、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电视剧、未取得《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动画片以及未取得《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的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 在王岩云看来,字幕组是否侵权,不应机械地将未经授权的使用一概推定为侵权,而应看使用是否确实侵犯了“财产权益”。他举例称,美国版权法对于认定版权侵权总结了“四要素说”:1.使用作品的目的;2.被使用作品的性质;3.使用作品的程度(数量和质量);4.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 “第4个要素是最重要的一个,也就是说,倘若字幕组对于享有版权的国外影视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具有‘正向’影响的话(非不利影响),无形中帮助其开拓了客户群体和市场。”王岩云强调认为,正是基于这一原因,版权人对字幕组采取了“宽容”的态度。 “版权是一种私权,如何行使,怎样追究均出自权利人自我选择。”刘德良为此表示,知识分享的前提是不侵犯版权,不能因为分享让权利人的版权落空。 刘德良接着坦言,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要建立新思路,不能“旧瓶装新水”。 “国内版权保护借鉴的是美国“避风港”原则,这种保护方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侵权问题。”基于此,刘德良呼吁应建立版权保护的“分享模式”。他的思路是:网友分享作品——分享平台通过广告等方式获利——部分利益划归版权方。 “这种分享模式能更直接地解决侵权问题,版权人也不用费时费力追究个别网友的侵权责任,也因此摒弃掉不合时宜的‘避风港原则’和规避‘合理使用范围太宽泛’等弊端。”刘德良建议,可以将翻译影视字幕这一行为纳入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分享平台上有权利人的作品,就需要划分一定的费用给版权方,获利多少作出适当规定即可,以此来构建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字幕组:未来何去何从 毫无疑问的是,字幕组的翻译行为属于著作的衍生作品,需要版权方给予授权。据了解,目前暂未发现字幕组被诉案例,有业内专家分析指出,为了更好地保障字幕翻译人员自身的合法权益,字幕组成员应该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那里取得授权,让相关翻译作品“转正”。 这种转变并非易事。多位字幕组成员告诉记者,他们更希望能看到更多国外优秀影片被合法地引进中国,官方提供的字幕不再“不堪入目”,只有如此,字幕组愿意淡出舞台。 “从长远发展来看,字幕组需要从‘自主学习传播型’到‘获取授权在先型’,同时,坚守公益底线。”王岩云分析认为,字幕组不会也不应该消失,可以尝试寻求多元化发展,即“经营型”的字幕组与“公益性”的字幕组同时并存。 的确,在发展的初期,用王岩云的话说,如果没有字幕组的无私奉献,为大众奉上几乎可称为免费的“午餐”,普通的国人未必会下馆子——看洋剧。 诸神字幕组成员吴川(化名)坦言,就目前而言,非营利性的民间字幕组被版权方起诉的可能性很小,商业视频网站应该风险更大。他对记者直言,如果自行翻译字幕的行为被勒令禁止,解散字幕组也是没办法的事情。 正所谓宜疏不宜堵。当下,字幕组的存在确实给那些热衷国外影视的公众提供了充足的“精神食粮”,当它与版权保护相抵触时,主管部门应该采取“正向”引导方式,寻找一条合适的前行路径。 “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结合国情,适当吸收和借鉴国外成熟立法和政府有关部门对著作权保护的管理方式。”知识产权律师李宁曾撰文建议,在立法方面,保护的门槛不能设置太高,要把如何实现权利人的权利放在重要位置。鉴于互联网的特点,建立便捷的作品授权通道,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有效保护,使其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建立起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良好版权秩序。 自由字幕组的成员徐立(化名)希望未来的他们能得以“正名”。“拥有影片版权的公司可以和我们合作,我们义务帮忙做完字幕后,版权公司通过官方途径发布,或者版权公司附带提供我们翻译的字幕资源供观众自由选择,这难道不是两全其美的办法吗?”他对记者说,当初,他们以民间非盈利式的“手工作坊”来打破文化屏蔽,如今,当他们身陷版权纠纷争议风口时,也希望有新的破除文化屏蔽的人来帮助他们一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