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员工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去帮朋友顶班,结果在顶班时意外死亡,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审理后,认定员工顶班一事单位知情,据此单位同样应承担相关责任。 张枫是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销售分公司北站路加油站的保安,2014年12月,因自家房屋要装修,张枫就琢磨着,让供职于乌鲁木齐市保安服务公司新市区分公司的好友李森过来帮忙顶班。 后来,张枫就给经理说了此事。“那你让保安公司再派一名保安来吧。”听到经理答复,张枫保证会安排好。在征得保安公司保安队队长的同意下,2015年1月李森前往北站路加油站车辆进站口做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可是工作还不到两个月,李森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急性脑血管意外。 事后,李森的家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5年5月,裁决结果认定李森与乌鲁木齐市保安服务公司、新市区保安分公司以及中石油天然气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森的家人于次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森与被告方存在劳动关系。 李森是在张枫的介绍下,到加油站当保安,虽然双方没有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也没有正式的派遣文书,但李森在工作期间也履行了工作职责,那么李森作为一个“黑户”与用人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法庭上,保安公司辩称,张枫和李森之间是私下的帮工行为,这种不规范的顶班行为不能就此认为李森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并不知情,而且保安工作的执勤点比较分散,因此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而李森的家人出示的一组证据中显示: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李森与新市区保安分公司大队长两人通话多达14次。“如果对方对我父亲在他公司上班的情况并不知情,又怎么可能联系这么频繁?”李森的儿子在法庭上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森虽未与保安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同时,李森是被新市区保安分公司派遣至中石油天然气公司北站路加油站上班,从事保安工作,履行了该岗位的劳动义务,并约定了工资标准;最后,李森从事的保安工作属于保安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已经具备了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故可以认定李森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乌市新市区法院判决认定李森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加油站履行的安保行为合法有效。保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