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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案】擅自占用小区共用部分 法院判决限期拆除

摘要: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西法 2月6日,一场持续了两年多的拉锯战终于结束,被执行人陈某夫妇终于履行完判决书中所要求的内容,拆除了家门口的电路、水管、热水器等设施。 擅自占用业主共用部分 业主无奈起诉邻居 2013年11月底,王某夫妇(化名)将邻居陈

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西法

2月6日,一场持续了两年多的拉锯战终于结束,被执行人陈某夫妇终于履行完判决书中所要求的内容,拆除了家门口的电路、水管、热水器等设施。

擅自占用业主共用部分 业主无奈起诉邻居

2013年11月底,王某夫妇(化名)将邻居陈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拆除擅自修建的房屋、恢复通廊及花坛原状。

王某称,陈某夫妇是他们的邻居,2013年6、7月份,他们装修的时候把共用的架空通廊及花坛私自占用并修建成自家房屋,还布置了管道,装了热水器等设施,造成他们家通风、采光一系列问题。他们多次要求陈某夫妇将通廊上的设施拆除,陈某夫妇一直置之不理。之后,他们通过物业协调,也找过房产监察大队处理,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只好起诉至法院。

庭上辩称私用是普遍现象 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庭审中,陈某说,根据开发商对诉争空间(架空通廊及花坛)的设计功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他们对诉争空间享有专用权,而且小区内与他们同户型业主对诉争空间的实际利用情况来看,将诉争空间进行装修使用是普遍情况,因此他们将诉争空间装修是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内的。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架空通廊、花坛都位于陈某夫妇房屋的原入户门外,且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中也明确标示架空通廊为业主共有部分,故陈某夫妇不享有专有使用权。另外,陈某夫妇辩称将架空通廊、花坛进行装修使用是小区内的普遍情况,但侵权行为并不因为侵权者众就转变性质成为合法行为,故对他们的辩称不予采信。

法院支持了王某夫妇的诉请,判决陈某夫妇一个月内恢复该套房屋外的架空通廊、花坛原状。

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卖房规避执行被拘留

时间兜兜转转到了2015年,可是陈某夫妇依然对判决置之不理。2015年10月底,王某夫妇向西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执行员立即联系到陈某,并向其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他们限期履行判决。陈某表示在2016年2月15日前会拆除通廊处的房屋,将花坛恢复原状。

今年1月份,执行员再打电话陈某,催促其履行时,陈某说房子已经卖掉并过户了,如今他没有责任去拆除通廊上的设施了。

执行员一听就明白了陈某的用意,传唤他们夫妻到法院,也联系了王某夫妇来一起协商。可是,陈某经过执行员的一番宣教仍然表示房子与自己无关,不履行法院判决。西湖法院执行局对态度恶劣的陈某当即做出拘留的决定。

最终,陈某和妻子主动拆除了通廊上的设施,将通廊及花坛恢复了原状。

承办执行员说,该案中陈某夫妇的行为是一种规避执行行为,法院判决书要求陈某夫妇一个月内恢复该套房屋外的架空通廊、花坛原状,这个行为并不因房屋所有人发生变化而变化,因此即使陈某夫妇卖了房子仍要履行,不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