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嘉文 1962年出生的原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因涉犯嫌受贿罪被起诉。近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法院受理该案。 2011年至2015年,林某利用其担任苍南县安监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该局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安全事故调查的过程中,接受相关人员的请托并收受财物。 2011年年底,董某为了感谢林某对其经营的爆破公司在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并希望进一步与他建立良好关系,遂来到林某的办公室,当场将8000元现金送给林某,林某予以收受。 截至2015年,林某并先后5次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79000元。 2015年5月4日,苍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林某谈话,林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受贿事实。 公诉机关起诉称,被告人林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将择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