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买卖合同中出现虚假签字导致合同无效,购房人朱某将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告上法院。昨天记者获悉,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中介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中介公司返还朱某3.4万余元服务佣金,并赔偿朱房屋差价损失10万元的判决。 2012年5月16日,朱某通过中介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朱某购买张某母亲的房屋,后张某拒绝履行合同。2013年,朱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张某母亲签字虚假,朱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朱某称,因中介公司未尽审查注意义务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现房价已大涨,中介公司应当赔偿。朱某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3.4万元佣金,并赔偿房屋涨价的预期利益损失50万元。 中介公司辩称,张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中介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给朱某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张某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中介公司返还朱某3.4万余元服务佣金,并赔偿朱房屋差价损失10万元。一审判决后,中介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中介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居间人,负有对房屋权属状况、订约人订约能力等事项的调查并如实报告义务。中介公司未尽到基本审查、注意义务,对于朱某最终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存在一定过错。现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中介公司并未促成合同成立,朱某有权要求中介公司返还服务佣金。因房屋价格增长,朱某再行购置同等房屋所产生的差价损失,中介公司在其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范围内亦应予以赔偿。 市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中介公司应赔偿朱某房屋差价损失数额为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