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海口11月27日电 记者 通讯员 崔善红 代表公司承建工程后,为将250万工程款汇入自己个人账户,海南一男子杨某秋在海口南大桥桥底找人伪造公司印章并以公司名义制作要求将工程款转入杨某某个人账户的委托书。近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杨某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9年4月18日,海南寿某山参业有限公司与海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杨某秋代表海南该建筑公司承建海南某寿山集团生产科研基地工程。2009年9月,为方便海南寿某山参业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款转到杨某秋个人账户上,杨某秋找人伪造该海南建筑公司的印章,并加盖在一份要求海南寿某山参业有限公司将工程款汇入杨某秋、杨某琼等个人账户及海南某实业公司账户上的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