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 政府区长出庭应诉 法院当庭宣判撤销甘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 法制网记者 赵志锋 通讯员 王继禄 原告沈某因不服政府作出的行政批复,将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推上被告席,诉请法院依法撤销该批复,判令被告重新对涉案事故进行调查,并作出公正的批复。 今天上午,这起甘肃省首例因不服行政批复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依法撤销被告甘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甘州区三圆汽车维护维修厂“7.25”机械伤害事故的批复》,被告甘州区人民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对涉案事故进行调查,依法作出批复。 庭审中,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茹作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被告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区长张玉林出庭应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7时许,原告沈某到张掖市甘州区三圆汽车修理厂(下称三圆汽修厂)为其甘D33100客车更换右后轮胎,在修理工拆除轮胎后,原告发现右后刹车片磨损严重需要更换,便上车松了手刹,导致千斤滑落,车辆向右后侧倾斜落地。修理共刘某爬入车底欲寻找适当支点支起车辆时,车辆再次发生倾斜,将正在车下作业的刘某压伤。 2013年8月3日,经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批复,由甘州区安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12月2日,调查组出具《车辆事故技术分析报告》,该报告鉴定人无车辆鉴定相关的鉴定资质。 2014年3月24日,甘州区安监局向甘州区人民政府呈送《三圆汽修厂“7.25”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3月26日,被告甘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同意该调查报告的批复。该批复作出后,区安监局对事故责任人未作处理,被告未向沈某送达该批复及调查报告。随后,在刘某诉沈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甘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及调查报告被甘州区人民法院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甘州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是就事故调查处理向甘州区安监局作出的批示,属内部公文,对行政相对人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公开。甘州区安监局应当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据该批复对事故发生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甘州区安监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对该事故未进行实质性处理,却将该批复及报告外泄,使之作为民事案件的判案依据,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原告对此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甘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作为民事案件判决依据后,被告未向原告送达该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致使原告对事故事实认定陈述、申辩的权利不能正常行使,其行为明显不当;《车辆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作出报告及批复的时间长达243天,程序违法;调查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综上,被告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其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宣判完毕后,审判长茹作勋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该案有三方面的典型特点:首先,本案所涉行政争议具有典型性、新颖性;其次,本案所反映出的行政执法当中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最后,本案是甘肃省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后,嘉峪关市中级法院审理的第一例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据悉,当天的庭审通过法院专网在全省法院系统视频直播。法院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法规科长及法治联络员;企业法务部、安全部负责人及安全员等近300人旁听了庭审。 |